包拯是北宋时著名的清官,此公智慧过人,公正廉明,铁面无私,受到历代百姓的受戴。有关他的传说、戏曲很多,其中脍炙人口的“铡美案”是他的成名作之一,该案子也成为人们歌颂清官,斥责背信弃义、移情别恋的负心人的经典故事,一直在民间传诵至今。
因为地球人都知道这码事,我就不详细罗嗦了,关于案情,就大致梗概一下吧:宋朝黄河边的一位农村青年陈世美先生因厌倦农村枯燥劳累生活,决定到京城去参加当时“国家公务员考试”,渴望“知识改变命运”。于是背井离乡进京赶考,把父母托付于妻子秦香莲。谁知时来运转,竟成为全国NO.1,摇身变为状元郎。人生从此由省略号变成了惊叹号,可谓“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而且还做了皇帝的上门女婿。
而此时,秦香莲女士在农村勤勤恳恳的工作,并细心的照料两位老人,一直到老人家去世,曾一度被评为当时的“优秀媳妇”和“三八红旗手”,但是一场天灾降临,庄稼颗粒无收,秦女士就决定到京城寻访自己的丈夫。历经千辛万苦,终于找到了陈世美先生,但陈世美先生非但拒不相认,还反差使亲信韩琦杀害香莲,但韩琦念到香莲母女可怜,放下杀她们之心自刎而死。秦女士于是愤而诉诸于法律,而当时任开封府法院的院长正是著名的包拯包法官,戏剧性的一幕出来,包拯苦心婆心找驸马理论,但陈驸马却早己堕落为六亲不认的“白眼狼”,惹恼包拯,好呀,你个“负心郎”,拉出去铡啦。结果陈世美死在包爷的铡刀之下。包法官扶救弱小,伸张正义,成了千古绝唱。
在此段传说中的历史名案中,所体现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等法律理念萌芽无疑是闪光点,具有正面意义。不过,我们试着换一个有趣的独特视野---以现代的诉讼法理念的角度去观察这个案件,不仅能看到中国古今诉讼的迥异和历史的变迁,而且能够认识到在追求司法正义的漫漫的道路上,人类在不同时代有不同层次正义的追求。
先谈谈本起案件的性质,以现代刑法来说,陈世美犯了重婚、雇凶杀人两罪,应数罪并罚。但按照宋朝的法律,陈世美有三大罪状,一是杀妻灭子 :他派韩琦刺杀妻儿,因韩琦的自杀而功败垂成,属故意杀人未遂;二是欺君罔上:他隐瞒曾经娶妻的情况,欺骗皇帝而娶皇姑,损害了皇帝的尊严,属“十恶”中的“大不恭”,虽然皇姑、国太的求情表明已被原谅;三是抛父弃母不尽孝道。这三款大罪分量之重,足以将陈世美推上虎头铡。
按照当时《宋刑统》规定:一旦案件告到官衙,主审长吏必须及时传讯有关证人,拘捕原、被告两造,以录取供词,了解案情,并使罪犯得到有效监禁。从这里可以看出宋代法律中的拘捕相当于我国现代刑事诉讼中的拘留和逮捕。但陈贵为驸马,背后有皇族背景,这是包拯不得不顾虑的,而在案子最终水落石出前,官场的游戏规则是包拯不敢轻易违背的——面子上的同僚之谊是须小心呵护的。所以常规的拘捕方式是绝对不能采用的,于是包大人另辟蹊径,将陈世美骗至开封府。所以他并不是被“法警”王朝、马汉、张龙、赵虎拘传上堂的,而是由包拯用“钓鱼”的“无间道”方法把他骗上了大堂。而如果一般百姓犯罪,早就五花大绑押上大堂,一声惊堂木,一阵“杀威棒”早吓得“被告人”魂飞魄散了。可见,在程序上,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王子”在当时的司法程序上是享受特权的。
其次,《铡美案》中秦香莲采用的就是“自诉”的形式而引发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这里的告诉和受理类似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的立案制度。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启动程序,侦查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的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即可以启动侦查程序。因此,包拯应当启动刑事审判程序,先定陈世美的罪责,再论民事赔偿问题。
但是,包公却从一开始就把本案当作民事案件,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想通过调解来结案。如果此时陈驸马回心转意,痛改前非,也许今天看到的就是另一个破镜重圆的美好的爱情传奇了。无奈陈世美居官自傲,目中无人,藐视公堂,才促使包公痛下决心改用刑事程序,对他定罪量刑,这才有后来的故事。包拯作为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并没有把法律至上的理念贯彻始终,即使最后他的判决是依照法律作出的,也很难说这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判决。
再次,我们来看一下成就包拯清官文化的标志性道具,即“死刑执行工具”。三口铜铡一如古装戏上的命名,别称为龙头、虎头、狗头铡,龙头铡专用于铡皇亲,虎头铡则用于文武百官,狗头铡是用来对付普通百姓的。在等级森严的宋代,三口铡刀被赋予不同的使命,从中就可以看出封建等级思想和“法律面前不平等”的观念。按照我国宪法及刑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以及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我们可以看到,古代的司法制度较现代司法制度的等级观念要强烈得多——即使在“开封府”这样代表“百姓权益和正义裁判”的地方。
最后要说的是,包拯象传统革命电影中“代表人民”的大义凛然的使者那样,不辞辛劳手执铡刀,终结了陈世美“罪恶的生命”。也就是说,包拯不但是罪刑裁判者,而且是刑罚执行者。王朝、马汉、张龙、赵虎等人并不是专门的刑罚执行人员,只有在“法官”包拯不愿执行时,他们才有权作为执行者。这与我们今天的“审监分离”、“司法机关与执行机关分离”的刑诉现代理念相差甚远。在中国古代,像包公这样的官员,不但是当地的最高政府官员,而且是法院院长,甚至是公安机关局长和检察院的检察长,而且还亲自担任“首席执行官”。虽然这千古一“铡”展示了嫉恶如仇、不畏权贵的信念和中国民众“青天”的千千历史情结,但在司法程序上却是极不科学和严肃的,因为,“把所有的权力集中到一起,就是潜在的暴政”!
此外,包青天对陈世美执行死刑是立即执行,其违反法律在程序上的规定是显而易见的,至少没有进行死刑复核程序。包拯并非不知法律的规定,相反,正是由于担心皇帝的亲自干预(后来皇帝的圣旨真的来了),他吹响了“集结号”,勇敢地突破了人为的障碍,判决之后立刻铡了陈世美。这样,在皇帝的人治(皇亲国戚的百般阻挠以及皇帝的圣旨强行干预)、包拯的人治(违反法律的规定擅自行刑)以及包拯的法治(依法做出公正判决)纠葛在一起,体现出封建社会人治与法治矛盾的“爱与哀愁”困惑状态。
当然,用现代的视野去另类解读“铡美案”,看起来似乎非常荒谬,甚至有些荒诞不经的“无厘头”怪异。但是,法律人要常从生活中的细微之处去思考法律的理念和精神,因为仅有知识只能看到一块石头就是一块石头,一粒沙子就是一粒沙子;而智慧却能在一块石头上看到风景,在一粒沙子中发现灵魂。法律人就是要善用智慧在一些看似平常或看似风马牛不相及的故事或案例的背后,去探索法律的缺位与失落。这也许正是本文的意义和价值所在吧。
(作者系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