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机动车辆已成为国人日常生活中的寻常必备品,但汽车的日益增多,并没有相应的提升普通公众和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严重道路交通事故屡见不鲜,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尤其是醉酒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破坏过无数幸福美满的家庭,给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为预防和打击危险驾驶,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第一百三十三条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醉驾”入刑已成为这次刑法修正案的亮点之一。今年5月1日以来,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施行,对醉酒驾驶的定性、处罚等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对醉酒驾驶从一般违法行为上升到故意犯罪行为,从行政处罚上升到更加严厉的刑事处罚,醉酒驾驶要承担刑事责任已成为了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
醉驾的危害,理应引起广大驾驶员的极大重视。作为普通公民,醉酒驾驶除威胁他人和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外,其结果将被判处刑罚,还将被吊销驾驶执照。公职人员,可能还将面临开除公职。对于律师,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醉驾涉嫌故意犯罪,如受到刑事处罚,还将被吊销
律师执业证书。
2011年9月1日,据说是国内首例的律师醉驾案在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瑞安律师贾某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被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酒渗透于整个中华五千年的文明史中,在中国人生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喝酒本是一种个人自由,在社会交往中也有一定的意义,但个人自由是存在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的,必须接受社会规范诸如法律、法规的约束。当酒后驾车可能威胁到他人的人身自由时,它便成为一种不自由,应受到行政法规甚至是刑法的限制,而每个人都应严格遵守这种限制。作为执业律师,其应有之义便是遵守法律和维护法律的正常实施,更应率先垂范,以高于一般人的道德和法律水平要求自己,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敲响“醉驾入刑”的警钟。
同时,每个律师都应发挥律师的法律职业人的职能,大力宣传“醉驾”的危害,让身边的亲友和公众了解醉酒驾驶所应受到的法律处罚,提高法律的震慑力,为醉驾入刑的实施做好社会舆论铺垫。
瑞安贾律师已成为浙江或国内首例律师醉驾案的当事人,我们真心希望不要出第二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