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中天先生不是一般的聪明人,而是聪明到绝顶。他通古博今,凭着“品三国”赢得了中国文化偶像的地位,成为当今炙手可热的绝对宠儿。令人惊奇的是,他竟然出入于相对封闭的法学领域,写下了《艰难的一跃———美国宪法的诞生和我们的反思》一书,为法律人士所倾心。最近两年,他常作为律师界的大型会议的特邀嘉宾,指点律师,激扬法治。
这样一个学贯中西的学者,按理说他的脑袋早已剥离了封建理性专制的鬼魂,充满现代法治因子。但是,遗憾的是,他无法摆脱辜鸿铭先生的断言:“我头上的辫子是有形的,你们心中的辫子却是无形的”的文化宿命。
在一次大型的律师论坛上,易中天语出惊人:“律师不应该为那些作恶多端的‘坏人’辩护”。不可否认,这是中国式的乡愿,一个杀人不见血的好好先生的典型话语,足以代表我国文化传统的一面。一个能写下美国宪法诞生专著的著名学者,竟然不知道律师为“坏人”辩护的意义和价值,那就怪不得律师为醉酒额驾车的孙伟铭辩护时险遭挨打,那些人的意见与易中天的观点如出一辙“你们为什么要替孙伟铭辩护?……那么坏的人!”。这样的攻击,在著名律师田文昌为刘涌辩护的场合出现过。正是这样貌似合理的荒唐观点,导致了律师刑事辩护出现犹如“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尴尬局面,被告人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
我真的搞不懂,易先生美国宪法的专著是如何完成的。为了遏制人为制度(包括简单多数决民主方式)的弊端,西方先哲们提出天赋人权的观念。天赋人权也叫自然权利,指自然界生物普遍固有的权利,并不由法律赋予的,它来自造物主。美国《独立宣言》对“自然权利”作了这样解释:“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有从他们‘造物主’那边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公民的天赋人权,美国宪法规定:“被告人享有迅速、公开、公正审判和得到律师为其辩护的权利”。著名的“米兰达法则”要求警察,第一,预先告诉嫌犯有权保持沉默。第二,预先告诉嫌犯,他们的供词可能用来起诉和审判他们。第三,告诉嫌犯有权请律师在受审时到场。第四,告诉嫌犯,如果请不起律师,法庭将免费为其指派一位律师。
律师“不能拒绝为那些作恶多端的‘坏人’辩护”。 这不但是美国宪法的要求,也是律师职业伦理的要求,职业伦理告诉律师只能为自己的当事人的权益抗争到底即“忠诚于当事人”,即使是冒天下之大不韪也在所不辞。美国律师福克斯先生说,“即使律师楼将被烧掉,他们也会遵循这个原则。”如美国泰瑞案:2005年3月31日,靠生命维持技术存活了15年的美国女植物人泰瑞•夏沃,在泰瑞的丈夫迈克尔•西亚沃的请求下终于在法院批准对其实行“安乐死”、医生将其进食管撤除后的第13天,画上了生命的句号。这个案件当时引起美国朝野震动,佛罗里达州的立法机构为了维持泰瑞•夏沃的生命,站在多数人的立场,在短时间内通过美国历史上史无前例关于一个人(泰瑞•夏沃)的法案,州长、美国国会、总统都站多数人的立场。泰瑞的丈夫迈克尔•西亚沃的律师断然不顾大多数人的反对,最终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正是律师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为己任所体现出来的不屈不挠的抗争精神。怪不得麦金太尔道:“自由主义的卫道士并不是哲学家,而是律师”。托克维尔甚至认为,律师乃是美国民主制的卫道士。
我想告诉易中天先生,作恶多端的“坏人”,虽然可恨。但是他们也是人,他们也享有法律上的权利。为了防止多数人专制,律师就应该及时站出来,为他们合法权益而辩护。何况,什么是“好人”和“坏人”也不能随意判断,比如蒋介石等等,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贵州习水县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律师也与易中天先生一样无法摆脱辜鸿铭先生的“紧箍咒”,他们为了迎合多数人的口味,竟然放弃了法律的责任,拒绝出庭辩护,这是中国法律人的悲哀,中国法律文化的悲哀,也是中国人的悲哀!
易中天先生欢迎余秋雨先生改正,鄙人也欢迎易中天先生改正自己的不当言论,诚如是,这将是对中国法治进程起到不可估量的推进作用。我想,易先生应当不会将错就错,将错误进行到底。
作者: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 朱祖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