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在的市场管理的确不如人意。虽然法律法规层出不穷,管理部门机构林立,大盖帽者触目皆是,设施装备甚为现代,但是,假冒伪劣充斥市场,部门之间互相推诿,打假似乎成了假打,市场管理混乱仍呈发展之势,最终遭殃的是广大老百姓,影响的是中华民族的崛起。
市场,是商品流通的载体,自有产品交换,便有市场存在。大唐盛世,市场繁荣,中外交通,无远弗届。我们不妨看看老祖宗是怎样管理市场的,或许能从中获得一点启示和灵感。
唐王朝在隋末战争的废墟上立国,采取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的政策,实现了政治上的安定和经济上的繁荣,出现了为史家们所称道的“贞观之治”。随着经济的发展,商品生产和流通日益发达,专门为交换而设的“市”便日益增多和兴旺。当时,稍具规模的县都设有经过官府批准的专门的市场及管理机构。商品流通市场的管理牢牢地掌握在国家手中,国家为此制定许多专门的法规。《唐律疏议》是我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律典籍。它包罗万象,以细密的规定,严峻的刑罚,调整着人们的行为,维护了封建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经济利益和社会秩序,成为后世法律的蓝本。在《唐律疏议》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些法规全面有序地对市场管理进行着强制的有效的调整。
一、依法统一度量衡,对违犯者以盗窃罪论处
度量衡是商品交换的尺度。《唐律疏议》重申了唐朝的《关市令》:斛、斗、秤必须于“每年八月诣太平府寺平校,不在京者,诸州在州县平校,并印署,然后听用”。度量衡必须每年由专门机构平校(检验)一次,检验以后,合格者,发给证书或打上戳子,成为官方认可、批准的度量衡,方能允许使用。即使经过检验合格,但“不经官司印者”,笞四十。如果检验不合格,即“校斛斗秤度不平,杖七十”。如果个人“私作斛斗秤度不平,而在市执用者,笞五十”,其所得赃款赃物部分比照盗窃罪论处。唐律规定,盗窃罪,一匹一尺杖七十,至赃满五匹,即徒一年,然后每匹加一等,四十匹流三千里,五十匹加役流,是仅次于死刑的惩罚了。所以,在度量衡上弄虚作假,以大秤小斗进行渔利者,将被视为盗窃犯而予以处罚,是相当严厉的。
二、对缺斤少两、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牟取暴利者严厉处罚
度量衡虽然经过统一检验,但在使用过程中仍然会有一些不法商人采取缺斤少两、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手段,牟取暴利。看来,这是古今中外不法奸商的共性。《唐律疏议》针对这样情况,作了具体规定。“造器用之物及绢布之属,有行滥、短狭而卖者,各杖六十”。行滥,指的是不牢、不真;短狭,指的是绢每匹不满四十尺,布每端不满五十尺,幅阔不够一尺八寸。总之,是指商品质次量缺。对此,除决杖六十之外,“其行滥之物没官,缺狭之物还主”,即没收和责令退赔。如果以上述非法行为获得暴利较多,那就“准盗论”,即比照盗窃论处。得利一尺杖六十,一匹加一等,计利一匹一尺以上,即从重科刑,计赃累而倍并,按得赃金额加倍处罚。凡转手得利者,都要根据得赃的多少定罪科刑。这对弄虚作假、坑害消费者的不法奸商是一个严厉的打击。
三、有毒食品致人病亡,处以重罪
唐王朝严格杜绝有毒、有害食品在市场流通。除医疗用外,禁止贩卖有毒药物,违者绞,“卖买而未用者,流二千里”。还规定,变质有毒的食品,曾经致人生病的,剩下的 “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因为明知食品变质有毒,卖给人食,是故意行为,致人病、亡,最高可判处绞刑。剩下的有毒食品,不速焚之,虽然没有卖,送给他人,他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取而食之导致死亡的,食品的所有人也要按过失杀人罪论处。这个规定是何等的好啊!当今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以及在生产、销售食品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犯罪行为已经到了天人共愤的地步。原先的刑法打击力度远远不够。今年二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上述犯罪,严重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顺天应人,大得人心。不能不佩服老祖宗的英明。
四、严厉打击强卖强买、抬价刹价者
为了防止欺行霸市,保持物价平稳,维护市场秩序,《唐律疏议》规定对下列三种人予以打击:1.“诸买卖不和,而较固取者”。即买卖双方没有达成协议与交易时,买者仗势压低价格进行强买,并不许其他人买的;2.“更出开闭,共限一价”。即不法奸商共谋霸市,卖物时,哄抬物价,以贱为贵,买物时,通谋压价,以贵为贱,从中谋取暴利的;3.“参市”。即“人有所买卖,在傍高下其价,以相惑乱”,指的是商贾和骗子串通一起,设立骗局,引人上当。就是温州人所讲的“媒头”,北方人所称的“托”。对这三种人,规定“杖八十”,“已得赃重者,计利,准盗论”,所得赃款赃物“徵还本主。”使之人财两空,以制止不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