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14 星期日
老人跌倒为何不扶 女童遭碾为何不救 从见死不救小议法的人性化
发布时间:2011-11-03
    老人跌倒为何不扶?女童遭碾为为何不救?面对路人的冷漠,大众把道德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道德确实滑坡了,而见死不救不是罪,法律没有插手的余地。但这并不代表路人的冷漠与法律无关,路人如此冷漠,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作为法治社会的我国,法还不够“人性化”。
    “见死相救”还要遭诬陷索赔,这意味着助人为乐的代价是要面临花大量时间精力金钱去举证证明自己清白的可能,而讹人者的讹人成本为零。在这里,法律就没有做到人性化。首先,法要先正视人趋利避害的本性。孔子说:“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荀子也说过:“今人之性,生而好利焉。”在不伤害他人的前提下,趋利避害是要被正视的。如果助人为乐见死相救还要付出巨大代价,谁愿意做救蛇的农夫呢。法律必须为人的自然性留有余地,不能以人的社会性扼杀人的自然性。其次,随着见死相救反被讹的情况日渐频繁,尤其是在进入老龄化和交通风驰电掣的现代,对之完全可以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以正世风。社会日新月异,而法具有滞后性,这也是法缺乏“人性化”的原因之一。应该立法最大程度减低救助者的救助成本,或者提供简便的法律途径维权以及惩戒恶意诬陷者。“人性化”的法不应该是冰冷的,被动的,高高在上的,而应该是温暖的,积极的,引导善良风俗的。
    亚里士多德说,法律要想成为优良的统治者,就必须具备优良的品质。显然“人性化”是其优良品质的核心。因为法律始终是手段,而人是最终目的。说到“人性化”一词,我们经常在各种媒体报道上看到,但什么是“人性化”却很难说清。
    “人性化”的“化”字与美化、净化中的“化”字一样,当它作为一个词的后缀,附着在名词或形容词的后面时,就构成动词,表示转变成某种状态或性质。因此,“人性化”一词其意义取决于“人性”一词。
    而对“人性”,各词典的定义涵括起来不外以下几种:1、人的自然性和社会性的统一;2、人们所具有的正常情感和理性;3、人的崇高品质,与博爱、仁慈、人道等近义;4、用在某些地方同“人情”一词,指“人情风俗”、“恩惠情谊”等。
    除此,古今中外的哲学家也有关于“人性”的各种见解。诸多西方哲人把人性剥离出来,作为自身之外的一个“对象”去研究,如同研究自身之外的某个“物”。这样做是行不通的。康德说过:“理性为世界立法。”我们运用人类的知性范畴加上人类的先天的“形式”,把这些加在我们所要认识的所有对象上,好比拿着一个铸好的模子,当把银的溶液倒进去时,银的溶液就变成了银元。所以对象只能是我们认为的那个样子的对象,而不是对象本身的样子,对象是“物自体”,是不可认识的。因此,把人性当作对象去进行研究是不能认识人性的。
    笔者认为,对于人性,我们要用“向内”的方式去认识它,即用体悟的方法来不断反观、反思、反省,渐渐地我们便会意会人性。
    古今中外的哲人几乎都有对人性的剖析解述,而被尊为圣人的孔子为何只留下一句“性相近也,习相远也”?夫圣者,大智大贤之谓也。孔子的确是高明的。一句“性相近也,习相远也”对人性具有极高的概括性,不仅如此,孔子的整个“仁”学体系都是建立在对人性深刻体悟的基础上的。体悟人性是一个反观自己、向内探索、不断反省、不断体验的过程,体悟出自己的人性以后,再由己及人,因为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由此,便能把握人性是怎么一回事了。
    希腊阿波罗神殿上刻着的“认识你自己”和苏格拉底的“认识你自己”,都要求人审视人自身的心灵,这种向内的,反观自己内心的方法便是体悟。
    对于“人性”的探讨也许会一直延续下去,但不管怎样,人是社会的主体,人必须承担起治理社会的责任。社会应该怎样治理呢?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治世规则;而不同的治世规则又会产生出不同的社会功效和流弊。从根本上说,能产生社会功效的治世规则及其理论,必定源于人性、符合人性;反之,则一定违背人性。因此,在法治社会,法更被要求是“人性化”的。而“法的人性化”可以理解为:在法治过程中,以人为本,从人出发,遵循人性,并能够结合本国传统理念、人文精神,把人作为目的的一种法理念。
    建立法治国家,从目的意义上讲,就是要建立民主国家。民主体现的是多数人的意志,是按多数人的意志办事,实质上是多数人治国。既然全体民众是法治的主体,那么无论在法治的哪个环节都要以民众为本,从人出发。
    西方的法治进程就是在启蒙精神的人文关怀下开始的,有着特定的人文历史背景和文化核心。显然,我国从国外大量移植过来的法律,还没有完全适应中国,法制建设仍在进程中,不仅有很多法律漏洞,有很多不适应我国传统理念、人文精神的法律,也有很大的滞后性。亚里士多德说过:“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即使当下国家快速地推进着现代化和法治化,我国仍有着浓重的人治和德治传统,有着几千年的文化传统。而国家和民众对法律具有较热切的期待,因而对法律的局限性考虑不够、准备不足,包括理论界,对法的局限性的研究也很少。这样,在大量的匆忙立法之后,我们发现,法治社会并不仅仅是大量立法所能达到的,如果对法律的局限性认识不足,就会在社会变革、司法过程、权利保障等方面产生制约作用。比如,近年来发生的法律滞后、机械条文主义、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等等,就形成了对改革发展和权利实现的一个重要障碍。
    因此,对于老人跌倒,女童被碾,我们该不该出手相救,出一本《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之类的指导并不能解决问题,其精确的技术步骤会让更多路见不平的人望而却步,不敢出手相助。
    河北省社会科学院鲍志伦研究员说:“我觉得,今天中国人不敢扶起老人,并非都是因为没有知识,而是没有胆量,不知道救助之后如何避免麻烦,尤其是法律风险。”做雷锋难,做完雷锋还要证明自己的清白更难。希望国家在严批诚信缺失,部署征信体系建设的同时,也要加快法治的完善进程,建设“人性化”的法,从法律的高度引导促进善良风俗。      
                                浙江攀远律师事务所 王启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