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14 星期日
侮辱小偷不是正义(金克明 潘海迪)
发布时间:2011-10-24
    近日,我偶尔读到了报纸上一则题为“台州一女小偷被扒光衣服游街示众”的报道后,我深有感触。小偷的盗窃行为固然为我国法律和社会道德所不能容忍,人们对小偷的憎恶心理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从人格权保护的法律角度来讲,小偷也是人,小偷的合法权利也与普通公民一样受法律法规的保护,并且对人的尊重也是人类文明的追求目标。
    众所周知,我国法律对比盗窃罪更重的人,也赋予他们有人格权、尊严权,并不因为他们犯了罪就丧失了人格尊严。例如,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就有不容许披露违法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个人隐私,少年犯罪不公开审理,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等保护他们合法权益的规定。我国许多城市的司法机关也相继规定了在拘捕犯罪嫌疑人时,要给他们戴上头套,新闻媒体对犯罪嫌疑人的采访拍摄时也要在播出时进行技术处理,避免他们的面容暴露于公众视线之下,从而给他们改造以后再次进入社会造成负面影响;并且司法实践中还有拘捕时避免未成年人在场等等规定,这是司法文明、社会进步的表现。因为公民的人格权是与生俱来的,与其人身权紧密相连,具有专属性、排他性,这也是我国《宪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所赋予的,是不可剥夺的。因此,某些群众抓住小偷后,将其扒光衣服,写上“我是小偷”字样游街示众,或者将其剃成阴阳头取乐(特别是在公共场所),这是严重侵犯他人的人格权、尊严权的,这些侮辱他人的行为是完全违法的。从本质上来讲,这与小偷的行为所产生的危害性并无二致。这些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就可能触犯我国《刑法》第246条的规定,构成侮辱罪。因此,一旦发现小偷有偷窃行为,群众只有一种权利,那就是举报、扭送公安机关处理和对其批评教育的权利,任何殴打、侮辱的行为都是极其错误的,诸如此类侮辱行为,均是为法律所明令禁止的。
    著名的美国文学家海明威说过,不要问丧钟为谁而鸣,它就是为你而鸣。所有的人是一个整体,别人的不幸就是你的不幸。一个公民的人格尊严被随意侮辱和践踏,是整个文明社会的耻辱。说得自私一点,不尊重别人,到头来将会失去自己的人格尊严。五十多年前,有个德国的新教牧师说:起初,我们抓共产党员,我不说话,因为我不是工会会员;后来,他们抓犹太人,我不说话,因为我是亚利安人;再后来他们抓天主教徒,我不说话,因为我是新教徒……最后他们来抓我,已经没有人能为我说话了……
    我们还有一种理念的误区,认为只要是最终将“坏人”严惩了,无论采取怎样的程序和手段都可以。这种观念的危害是很大的,任何没有严格的程序做保障的“惩罚”都可能导致恶性事件的发生。披上“合情”外衣的“以暴制暴”极具破坏性。恶性循环的结果,使这样的权利侵害会发生在任何一个人身上。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不是已经有了一系列令人匪夷所思的“处女卖淫案”、“夫妻嫖娼案”?
    有一句著名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现代法治社会,都普遍重视司法的程序正义,这也正是我们努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