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文学》编辑部:
《温州文学》2011-2中有包蔓萍同志的文章《中国女人一声叹(之一)》,写得很好。唯有两点涉及古代法制问题,似有不妥。
一是“唐朝是中国古代历史上唯一可以允许男女通过协商而离婚的朝代。”
此处大概是指《唐律疏议》第十四《户婚》中“义绝离之”条,其中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疏“若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相当于现在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协议离婚。但是,不仅《唐律》如此规定,宋朝条法规定,无论是男子单方面的休妻,还是夫妻间的和离,以后夫妻愿意复婚,听从其便。但一方有“七出”及“义绝”行为者,不许复婚。(见周密《齐东野语》卷八)虽是从复婚角度进行规定,但说明可以“和离”。《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户婚门·离婚》中还载明:“在法:已成婚而移乡偏管,其妻愿离者听。夫出外三年不归,亦听改嫁。”只要是妻方愿意,就可以离,也是事实上的和离。《大明律》卷第六《户律三》“出妻”条中明文规定“若夫妻不相和谐,而两愿离者,不坐。”与《唐律》规定相同。元朝也规定“若夫妻不睦而和离,不坐。”(《通制条格》卷四《户令·嫁娶》)
二是“除元朝外,其它朝代均没有以法律来规定妇女不许改嫁。”
我国古代法律,虽一般情况下并不禁止妇女再嫁,但历代均有一些严格限制。1、夫死三年丧期间不得改嫁。《汉律》规定:“夫死未葬,法无许嫁”,违者“以私为人妻,当弃市”。2、夫死有子不得改嫁。秦始皇会稽刻石上有铭文曰:“有子而嫁,倍死不贞。”3、隋唐之后屡有诏令不准贵族妇女改嫁。如“庆历四年八月诏:宗室大功以上亲之妇,不许改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五十一)
至于元朝,却有收娶之制,即父死,子收娶庶母为妻,兄死,弟收娶嫂为妻,此乃北方少数民族婚俗使然。仅此,就知元朝并不禁止妇女改嫁。当然也提倡夫死守志,有一例:“至元十三年三月,中书省户部呈:蒲台县人户韩大妻阿臧,夫亡,愿不改嫁,亦不与小叔续亲。本部议得,今后似此守志妇人,应继人不得搔扰,听从所守。如却行召嫁,即各断罪,仍令收继。都省准呈。”(《通制条格》卷三《户令·夫亡守志》)既然是“夫亡,愿不改嫁”,故以此条,反过来可以推断,如愿改嫁,并不违法。
以上供包蔓萍同志参考。
敬祝
编安
童 平 宇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