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 H.J.伯尔曼(美)
又是一年菊花怒放的时节,温州一些街头巷尾和公园己陆续摆起或点缀起许多菊花,可谓“满城尽带黄金甲”,金英夺目,傲霜而晚香。其实,自己从小对菊花有一种淡淡的乡愁,觉得故乡那漫山遍野花形优美、色彩绚丽,清雅高洁的菊花特别的美,那菊花悄然于田野村舍、木栅竹篱、树影墙旁霜中争艳,这己成为童年美丽的飘逝的梦痕。好多年没这么零距离端详过菊花了,尽管是摇曳在喧嚣浮华的水泥森林中的菊花,但仍觉得特别亲切,走到哪里,停一停,看一看,菊花之美自然不用说,连那绿色的叶子都似乎那么熟悉。
每谈及菊花,使人又不禁联想起陶渊明。他是历史上第一个爱菊成癖的文学家。尽管他的作品中未见有专门描写菊花的诗文,但世人都称颂陶渊明为菊花神。菊花之所以对后人产生教育作用,是因菊花神陶渊明的德行感人,故陶渊明被戴上“隐逸之宗”的桂冠,菊花已和陶渊明的人格交融为一。因此,菊花有“陶菊”之雅称,象征着陶渊明不为五斗米折腰的傲岸骨气。言于此,我的眼前会隐约浮现了那幅感天动地的历史唯美画卷:一簇簇金色的香菊在庭院静放,娇美的蝴蝶在花丛中流连戏舞……有菊相伴的陶渊明的人生,真切、自然,才是最有骨气的!
菊花之美虽唤醒了童年温馨记忆,但与此同时,却难以驱散心里的某种沉重!菊花之美、陶渊明菊之骨气又使我联想起曾经一年前沸沸扬扬的颇具争议的马克东诈骗案,庭审时所出现的一幕曾令我唏嘘不己。广东省律协一副会长走到被告席边上抓着马克东的手,激动地说:“省市律协甚至是全国律协的人都很关注你的案子,我们和你的意见基本一样,你好好保重身体。我只嘱咐你几句,作为一个律师,无论在任何时候,你都要表现出一个律师的骨气和气节。”“律师的骨气和气节”,一句话犹如划破黑夜的闪电及伴之而来的轰鸣雷声,足以划破某些律师良知的迟钝!足以震撼的是心灵的重新拷问!
律师是神圣的职业。在老百姓的心目中应是法律的卫士,捍卫着人间的公平与正义,应代表着铮铮铁骨和“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谓大丈夫”的菊之骨气。律师理应是深谙的法律的精英,据说,马克东在业界是一个资历颇深、口碑不错的律师。作为曾是律师中的“一代天骄”,庭上曾如是申辩:在现行法制环境下,任何一个案子依法辩护都是主要的,找关系则是辅助手段。然而,几乎所有的当事人在委托律师办案的时候都会问:“你跟法官熟不熟,跟法院的关系好不好?” 于是,马克东用苏格拉底式的反诘说道,按照该案的逻辑推理,一旦律师表示自己和法院“很熟”,必然只有两个结果,“真的很熟”则涉嫌行贿,“假的很熟”则涉嫌诈骗。而且,当时广州的多个律师谈到马克东案件时,曾一度都认为法院如果判马克东“诈骗罪”,那将开一个十分恶劣的先例。有的律师甚至“夸张”地说:“这个先例开了,80%以上的律师都要被抓起来。很多律师都说过认识法官,按照营口方面的逻辑这就面临两难选择,认识,就是行贿,不认识说认识,就是诈骗。”
2007年9月10日,马克东案第一次开庭后,全国律师协会充分考虑到此案的判决结果不仅会对律师队伍建设产生重要影响,而且也会对全国的律师服务行业产生重大影响。为此,全国律协通过召开专题会议和专门征求意见的方式,邀请中国顶尖的15名刑法专家,依据一审开庭所显示的证据情况,经深入研讨后形成论证意见书。参与论证的大家包括高铭暄、王作富、陈兴良、顾永忠、阮齐林、田文昌等。论证意见书中也认为,马克东的执业行为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如收取律师费未入账,未开发票;没有保存好委托协议以至于查无实据;声称与法官有关系可以帮助协调等等。意见书最后强调,案件中反映出的这些问题,应当引起律师管理机关和行业协会的关注,在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前提下,依照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2008年5月21日,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下达刑事判决书,认定马克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决后公众对此似乎反应极为平淡,《检察日报》曾发表评论说,这是因为中国律师职业的社会形象和社会评价长期不佳,以至于即使有律师遭遇了不公正的对待,也难以获得社会公众的同情和支持。9月26日,营口市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了马克东的上诉,此案至此己经尘埃落定。当然,此事件对于整体律师社会形象的负面影响无疑将是雪上加霜,但对于全体律师人而言,更是一件痛心疾首的具有反思性的事件。如果真如某些律师所号称 “与公检法关系好、可以摆平……”那样去刻意违反法律,玷污法律,这会让老百姓究竟该去相信谁呢?老百姓法律信仰的心理该会受到何等的致命一击啊?至少,那些珍视律师为终生奋斗事业的真正 “脊梁”们会心痛得流泪乃至滴血!
曾记得,康德说过:“有两种东西,我们对它们的思考愈是深沉和持久,它们所唤起的那种愈来愈大的惊奇和敬畏就会充溢我们的心灵,这就是繁星密布的苍穹和我心中的道德律。”两千多年前的《诗经》也咏叹着:“彼黍离离,彼稷之苗。行迈靡靡,中心摇摇。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悠悠苍天,此何人哉!”而后的屈原吟诵出:“路漫漫其修远,吾将上下而求索”。当前,律师执业失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向当事人乱收费,另一是为了胜诉不惜动用各种方式和手段,包括合法的和不合法的,其中,向法官行贿的问题尤为突出。有鉴于此,我不由地在内心深深思考,为什么现实中某些律师的骨气会如此奇缺呢?我们不妨用一些新闻事实感受一番:2007年2月,安徽6名律师因贿赂法官被吊销执业证(《检察日报》9月10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吴振汉受贿600余万元,多是经过案件代理律师牵针引线(《瞭望新闻周刊》2007年6月7日);震惊全国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窝案,贿赂法官事件多以律师为中间人,甚至律师亲自操刀贿送巨款,案发后至少有10多名律师被传讯(《半岛晨报》2006年11月12日)……不必枚举了,某些律师充当“腐败掮客”,已被列为法官受贿新模式,足以耐人深思!
尽管,上述林林种种律师的执业失范问题的产生有现行法治化模式、权力与私利相兑换社会心理基础、司法独立的片面性等众多复杂的诱因。但勿庸讳言,某些律师自身的内在“骨气”的匮乏也是一个至为关键所在!“软骨头”是做不好律师的,用以“关系”虚张声势无疑是饮鸩止渴,正如伟人林肯说过,你可以在一部分时间欺骗所有人,也可以在所有时间欺骗一部分人,但你永远也不可能在所有时间欺骗所有人。“软骨头”律师天生惧怕权贵,盲目拜金,摇尾乞怜,只为“嗟来之食”,以耻辱换取蝇头利益。“软骨头”律师的行径助长了“官本位”的霸道习气,败坏了公序良俗。没有做律师的“骨气”,不可能“壁立千仞,无欲则刚”,也就难保证不出坠入“无间道”地狱。“软骨头”律师对违法办案的法官唯唯诺诺,甚至为虎作伥,沆瀣一气,最后的结局只是这些败类的替罪羊,步入无底深渊。《辞海》中解释骨气为骨相气质。引申开来,要保持律师“骨气”,其自身的道德修养万万不可少,当然社会让骨气滋生的良性条件也同样重要。
最后,作为一个以珍爱法律正义为终生奋斗事业的法律人,谨愿所有包括律师在内的法律人以“马”案为鉴,“亡羊补牢,犹末晚也”,开始真正重视并加强“骨气”和法律信仰的培养!并诚愿所有包括律师在内的法律人有如金秋之菊般的“珠蕊丹心而寒侵,玉骨冰肌傲霜立”的一身傲骨,也有如“菊花神”陶渊明般的朴实无华的气质和傲岸风骨!
(作者系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