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04 星期三
温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2-02-29
(2011年7月7日温州市律师协会发布实施)
 
    为了规范实习人员的实习考核工作,根据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及《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律协〔2011〕29号),结合温州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面试考核人员
    面试考核人员每次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人员从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考核小组成员中产生,每次考核前由市律协秘书处通知参加考核人员。
    实习人员申请考核人员回避并提出具体理由的,该实习人员另行安排面试时间,是否回避由考核委员会主任决定,考核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市律协会长决定。
    第二条  面试时间
    市律协应当自收到实习考核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三十日,如需再延长须报省律协批准。具体考核时间由市律协秘书处安排,但应于面试三日前通知实习人员。
    第三条  面试地点
    面试具体地点由市律协秘书处安排,但最迟应于面试三日前将面试地点通知实习人员。
    第四条  面试需要提交的材料及程序
    实习人员申请考核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可填在实习鉴定书中);
    (二)实习人员实习台账、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1)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10次接待当事人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2)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3次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3)在指导律师指导下进行整理案卷归档的实际操作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4)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的诉讼或者仲裁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5)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的非诉法律事务代理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实习人员提供以上材料时需同时提供相应的原始记录(会见笔录、接待笔录、辩护词、代理词等);
    (三)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的品行表现及执业能力出具的考评意见(可填在实习鉴定书中);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五)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面试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核人员传阅实习人员申报材料;
    (二)为每一名实习人员确定一名主考人;
    (三)主考人提问;
    (四)其他考核人员提问;
    (五)考核人员打分,打分采用十分制。
    考核人员与实习人员属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该实习人员的主考人。
    第五条  面试内容
    主考人及其他考核人员的提问应当在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的相关知识和申报材料的范围内,不得提出与实习考核无关的问题。
    第六条  面试结果
    凡面试结果超过6分的实习人员应确定考核等次为合格,超过8分应确定考核等次为良好,超过9分应确定考核等次为优秀。考核的结果应当在市律协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日。公示期满后,实习考核委员会应组织半数以上委员进行集体评议,形成最终考核意见。
    第七条  复核程序
    经考核,实习人员不符合《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做出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根据情况给予相应处理。实习人员对考核不合格的意见或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律协书面申请复核,市律协实习考核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另行安排考核人员对考核程序、内容以及处理结果进行复核,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实习人员实习期具体延长期限由实习考核委员会决定,但应当在三至九个月之间。
    第八条  本规则由温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报浙江省律师协会备案,原《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则》(温律协〔2009〕31号)、《温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则(试行)》(温律协〔2008〕37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