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04 星期三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温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建立检察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1-07-15
    为深化检察工作改革,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构建和谐的检察官与律师关系,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和社会公平正义,根据浙江省检察学会、浙江省律师协会《关于建立检察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我市检察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组织机制方面
    1、检察官与律师交往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和有关规定,恪守法律职业道德,各司其职,互相尊重,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共同维护司法权威,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2、市人民检察院、市律师协会建立业务交流、律师执业保障、队伍建设等方面的良性互动机制,市检察院研究室、市律师协会秘书处作为双方沟通交流的日常联系部门。
    3、市人民检察院与律师协会建立工作会商机制,一方遇专项问题,需要与对方会商的,可以提出动议,双方举行会商。工作会商形成的书面意见,可以作为双方办案的参照依据。
    二、开展业务交流方面
    4、市人民检察院制定执法指导性文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征询市律师协会的意见,并将制定的执法指导性文件及时提供给市律师协会。市律师协会在制定相关执业规则或业务指导规范时,根据需要可以征求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5、市人民检察院、市律师协会每三年一次举办全市控辩比赛,比赛由双方轮流主办,另一方协办。
    6、经双方协商,市人民检察院、市律师协会可适时通过授课培训、专题讲座、研讨会、座谈会等方式,共同开展司法业务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
    7、市人民检察院的《温州检察》等刊物资料及市律师协会有关资料实行互相赠阅。市律师协会所属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可通过市律师协会向市人民检察院索取上述刊物。《温州检察》接受市律师协会所属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投稿。
    温州检察网与800彩票互相链接,以便双方互相了解工作动态和相关信息。
    三、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
    8、检察官与律师交往,应当符合法律、纪律规定和检察职业道德要求,不得妨碍律师依法执业,不得无故拖延、推诿或者刁难律师依法执业提出的合理要求。
    9、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审查移送起诉案件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律师的意见,并记明笔录附卷。直接听取意见有困难的,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律师发出书面通知,由其提出书面意见。对律师提出的意见,检察官应当认真审查,并在侦查终结意见书、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10、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对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出的会见申请,在不影响正常的办案程序、不违反羁押场所规定的前提下,积极配合,在提请批准逮捕前保障律师一次以上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11、人民检察院应在作出决定三日内告知律师侦查终结、管辖变更、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提起公诉、不起诉等案件移送处理情况。告知主要采用短信与电话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以短信告知为主。
    12、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要求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和案卷材料,公诉部门受理后应当安排办理;不能当日办理的,应当向律师说明理由,并在三日内择定日期,及时通知律师。
    13、人民检察院统一制作《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卡》,注明检察官姓名、联系电话、相关办案纪律等内容,并在接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律师递交的委托书、律师函后,及时发放给律师,方便联系。
    四、发挥律师作用方面
    14、律师应当充分尊重检察官的执法工作,严格依法执业。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及时地向检察机关提供,不搞证据突袭。对检察机关主持的刑事案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和解工作,律师应当积极参与配合。
    15、市律师协会应加强与人民检察院在民事和行政诉讼法律监督方面的合作。律师在代理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认为法院裁判确有错误,要告知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案件当事人委托,律师可以代其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立案、抗诉的决定。
    16、建立检察官和律师联合接访机制。检察院在处理涉检信访案件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经由市律师协会邀请律师到场。律师应协助检察机关向信访人释法说理,努力化解矛盾纠纷。
    五、加强队伍建设方面
    17、检察官与律师应当保持正当规范交往。严禁检察官与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在非办公场所接触。检察官不得参加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组织的可能影响具体案件公正办理的活动。律师不得有向检察官馈赠钱物等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行为。
    18、市人民检察院建立案件廉政监督卡制度。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向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律师发放案件廉政监督卡、了解检察官执法办案及廉洁自律的情况。
    19、市人民检察院与律师协会每年向对方通报整体工作情况,包括检察执法工作、律师执业情况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具体的意见和建议等。双方应及时对对方反映的问题进行研究,作出反馈。情况通报一般采取书面的形式,在年度总结阶段进行。
    20、对检察官、律师违法、违纪行为的反映和举报,市人民检察院、市律师协会应当及时告知被反映或举报对象的单位、主管部门,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查处,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六、附则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生效。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