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协各专业委员会、各律师事务所:
为了对民行检察法律制度健全和完善作一些有益的探索,温州市律师协会与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将于11月中旬联合举办“民行检察法律制度拓展与创新”专题研讨会,具体时间、地点及报名方式另行在800彩票通知。
为提高本次专题研讨的实效性以及提升我市律师在司法界中的形象,展示律师理论风采,欢迎广大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向“民行检察法律制度拓展与创新”专题研讨会组委会积极提交相关论文(或发言提纲),组委会将择优推荐作会议的主题发言或交流发言。本次征文截止到11月9日。
温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指导和培训委员会
2011年10月21日
附2:参考选题:
1、律师与检查机关在办理民行检察业务过程中如何协作与沟通。
2、民行检察制度的完善。
3、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实际操作层面问题。
4、虚假诉讼的防范与审查。
5、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的理论基础、范围、手段。
6、抗诉的程序与实体:
①抗诉监督的范围。(法律规定的模糊界域,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产生了彼此相左的认识。检察机关监督抗诉的范围是及于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做出的所有生效判决、裁定,还是仅限于在某些程序中做出的生效裁判)
②维持原裁判后的再次抗诉。(再审法院在作出维持原裁判的判决、裁定之后,检察机关能否再次抗诉,以及按什么样的程序抗诉,对此民诉、行诉立法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③当事人不到庭应如何处置。(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而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中,经常会出现当事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对于向检察机关申诉的一方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形,各法院的处置方法不尽相同。)
④对抗诉机关调查取得的证据在庭审中如何质证,能否采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当事人所举证据和人民法院调查取得的证据在庭审中的举证、质证程序进行了规定,但对抗诉机关是否享有调查取证权,抗诉机关调查取得的证据在庭审中如何质证,人民法院对该证据能否采用等情形则未作规定。)
⑤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在庭审中能够参与哪些诉讼活动。(诉讼法只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时,应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但对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在庭审中参与哪些诉讼活动,则未作进一步的规定。)
⑥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二年之后申诉的案件,检察机关是否受理?(当事人申请抗诉是不受时间限制的,只要裁判本身确有错误,即使二年后当事人才申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同样予以抗诉,法院也予以再审。由于立法上的不协调,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往往可以成为当事人规避法律规定的再审期限的一种手段。 )
⑦同级审同级抗的模式选择。(从既存的上级检察院抗诉模式看,其种种弊端已经出现,其监督力度逐渐削弱。如果采用不同审级的终审判决,由其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由原审法院依法开庭进行重审的抗诉模式,是否可行)
⑧抗诉案件的再审法院(检察机关则认为,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抗诉权而引起的再审,应有别于当事人申请再审和法院系统内部监督引起的再审,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无权审理上级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民事案件。而且司法实践中,接受抗诉的法院大多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将检察机关置于一般诉讼参与人的法律地位,这也无疑影响到法律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⑨抗诉案件进入再审的时限。(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但是,对人民检察院从受理立案到提出抗诉,人民法院从接受抗诉到进入再审程序的时限却缺乏相应的规定,以致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民事抗诉案件久拖不决严重积压的现象。)
⑩维持原裁判后的再次抗诉。(再审法院在作出维持原裁判的判决、裁定之后,检察机关能否再次抗诉,以及按什么样的程序抗诉,对此我国民诉立法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⑪民事行政案件的抗诉理由、条件与抗诉标准问题。(律对各个抗诉理由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各自的适用条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各地检察机关对法定抗诉理由适用标准的理解不尽相同。)
⑫抗诉制度在立法上存的问题。(《民诉法》和《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提出抗诉的法律规定在立法上存在哪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