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2011年7月27日温州市律师协会五届三次会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条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决策机制,明确会长办公会议的工作职责,根据《温州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副秘书长和其他与会长办公会议议题有关的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可邀请市司法局领导和市律协党委委员以上成员列席会议。
第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执行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决定;
(二) 讨论提交常务理事会议审查或批准的有关行业规章制度;
(三) 研究制定律协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算和决算,提交常务理事会审查;
(四) 听取协会秘书处及专门委员会的的工作汇报,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和措施;
(五) 研究处理与政府机构、司法机关及社会各界的关系;
(六) 讨论决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举行一次,会长或两名以上副会长提议可临时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第六条召开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和秘书长确定议题,再由秘书处在会议前三天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以及提请审议的有关文件发给与会人员。
第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必要时也可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与会长办公会议讨论议题有关的负责人或具体承办人,应当对讨论事项作充分准备,并根据会议要求向会议汇报、回答有关问题。
第九条 会长办公会议采取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决策方式,经副会长、秘书长充分发表意见,会长在集中集体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决策。
第十条 会长办公会议的决定,由秘书处负责执行。如在实际执行中因故需要改变原决定,应当提交会长办公会议重新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秘书处存档。
第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由秘书处通知没有与会的会长、副会长,并报告市司法局分管领导。
第十三条 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的秘密事项。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后生效,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