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02 星期一
关于建立温州市律师协会推进“法律服务五进”工作机构及明确职责分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5-18
各县(市、区)律协联络组、市直各律师事务所: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全市“法律服务五进”工作推进会精神,加快形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法律服务体系,进一步推进“法治温州”建设,深化法律服务进政府、进企业、进重点工程、进农村、进社区“五进”工作,发挥律师在“法律服务五进”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切实履行好律师的社会责任,经研究,决定建立温州市律师协会推进“法律服务五进”活动领导小组及有关工作小组,并明确目标任务、职责分工,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温州市律师协会推进“法律服务五进”活动领导小组。瞿韶军任组长,周光、叶连友、金疆、童洪锡、冯蒋华、甘细平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甘细平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
    二、建立有关工作小组,并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分工。
    (一)建立法律服务进政府工作小组。童洪锡任组长,成员由王荣迈、项军权、方海华、周崇成、温正搭组成。
    1、目标:市、县(市、区)政府领导一对一聘请律师顾问100%;乡镇、街道政府领导60%;各级政府部门50%。
    2、职责:①总结推广乐清市法律服务进政府的经验做法;      ②编写律师进政府操作指引或者工作手册;③拟定律师进重要政府部门名单;④配合司法行政部门与法制部门对接,起草文件,为律师进政府搭建平台;⑤引导动员律师主动与政府系统建立联系。
     (二)建立法律服务进企业工作小组。冯蒋华任组长,成员由杨康乐、胡钢、严凌振、余心海、阮建锋组成。
    1、目标:全市律师进企业数4000家以上;“法律体检”1000家以上。
    2、职责:①举办律师服务企业及精深服务理念讲座;②拟定律师进重点骨干企业名录;③制定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标准;④制定律师进企业“法律体检”操作指引。⑤抓好1-2个律师服务骨干企业示范点,总结经验进行推广;⑥通过“法律体检”向企业推介精深服务模式。
    (三)建立法律服务进重点工程工作小组。周光任组长,成员由池方景、许乙川、张永谦、方良、苏潮勇、魏群组成。
    1、目标:全市律师进重点工程占各级各类重点工程数的30%以上。
    2、职责:①拟定律师进重点工程名录;②编写律师服务重点工程操作指引;③配合司法行政部门与发改委、重点办等部门对接,起草文件,为律师进重点工程搭建平台;④抓好1-2个律师服务重点工程示范点,总结经验进行推广;⑤向重点工程推介服务律师和产品。
    (四)建立法律服务进农村工作小组。叶连友任组长,成员由姚建明、陈立森、郑效军、叶飞、鲍晓忠、戈新华组成。
    1、目标:全市农村法律顾问数达到村(居)数80%以上,有偿率达到80%以上。
    2、职责:①总结推广永嘉、乐清等地法律服务进农村的经验做法;②编写律师进农村操作指引或者工作手册;③抓好1-2个律师服务城乡统筹改革示范点;④组织开展农村法律顾问律师培训;⑤组织开展农村法律顾问巡察指导。
    (五)建立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小组。金疆任组长,成员由金克明、郑海、胡笑华、夏法沪组成。
    1、目标:全市社区法律顾问数达到社区数80%以上,有偿率达到80%以上。
    2、职责:①制定律师进社区服务工作流程;②起草律师进社区服务考核办法;③抓好1-2个律师服务社区示范点;④组织开展社区法律顾问巡察指导。
    三、工作要求
    一要不等不靠,创先发展。开展“法律服务五进”活动,是司法行政和律师协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具体行动,是一项法律服务工作创先之举,必须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六城联创”、城乡综合体制改革等中心任务,着力在“进”字上做文章、在“跟”字上见功夫、在“做”字上见成效,积极搭建服务平台,规范服务内容,切实打牢“法律服务五进”工作基础。
    二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市律协活动领导小组对落实“五进”活动负总责,尽快启动工作程序,制定工作计划。各工作小组5月20日之前要召开会议,制定出推进活动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确保全市6月份“五进”工作全面展开,初见成效。各县(市、区)律协联络组、市直各律师事务所应建立相应机构,指定相关责任人来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落实。
    三要典型示范,抓好宣传。“法律服务五进”是我市律师履职的新领域。目前全市工作发展极不平衡,少数领域和部分律师刚刚进入,应当抓好试点,加强工作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和纠正偏差。同时,要认真做好统计和信息上报工作,及时通报各地活动开展情况,促进“法律服务五进”工作全面落实。
   
                                                  温州市律师协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