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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温政办〔2011〕14号文件),认真做好我市农村法律顾问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保证重点,合理调配法律服务人员
(一)按照省司法厅要求,律师应当是担任农村法律顾问的主要力量,由律师担任的农村法律顾问应当达到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农村法律顾问总数量的60%以上。
(二)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含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不得享受农村法律顾问工作财政补助。
(三)各地既可以采取统一调配的方式分配、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农村法律顾问,也可以采取在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再予统一调配的方式,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司法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四)为保证服务质量,原则上每名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最多只能担任10家村(居)等农村基层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
(五)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法律服务力量不足的,县(市、区)司法局可以向市司法局书面报告农村法律顾问的缺口情况,由市司法局调配市直律师充实到各县(市、区)担任农村法律顾问。市直律师担任农村法律顾问的,其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由其农村法律顾问单位所在的县(市、区)司法局负责实施。
(六)县(市、区)司法局调配法律服务力量应保证重点,人数较多、村情复杂、法律事务多的村(居)应由骨干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二、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分类给予财政补助
(七)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农村法律顾问分为享受财政补助、有偿、无偿三种方式。2011年,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享受财政补助或有偿方式担任农村法律顾问的村(居)数量,应当达到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村(居)总数量的80%以上。
(八)市政府文件要求每村(居)给予1500-2000元的财政补助,是落实农村法律顾问工作经费保障的最低标准,随着农村法律顾问工作的深化,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争取提高发放标准。
(九)财政补助不搞“一刀切”,要分类予以发放。各县(市、区)司法局应当按照地理位置、辖区面积、常住人口数量、外来人口数量、经济收入和法律事务量等因素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居)予以分类,确定各类村(居)农村法律顾问的具体补助标准。但每村(居)农村法律顾问工作财政补助发放标准最低不得少于500元。
(十)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已经有偿担任农村法律顾问的,县(市、区)司法局应当予以鼓励和支持,引导其向农村法律顾问单位提供精度、深度的优质服务,并根据服务的程度,给予有偿担任农村法律顾问的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适当的财政补助。要积极引导和鼓励享受财政补助或者无偿担任农村法律顾问的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适时采取有偿方式提供农村法律顾问服务。
三、建立业绩考核制度,加强监督指导
(十一)各县(市、区)司法局应当按照市司法局《关于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制度的通知》的要求建立业绩考核制度,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居)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当年度履行农村法律顾问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对其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业绩作出综合评价。
(十二)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表本执业机构与农村法律顾问单位签订聘请农村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后,县(市、区)司法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其发放当年度半数的农村法律顾问工作财政补助。
(十三)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经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被评定为“合格”的,县(市、区)司法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其全额发放当年度农村法律顾问工作财政补助。
(十四)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经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县(市、区)司法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其减半发放当年度农村法律顾问工作财政补助,且在两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担任农村法律顾问。县(市、区)司法局应当将“不合格”的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结果抄告其所在的行业协会、所在的执业机构和农村法律顾问单位。
(十五)要加强经费监管与审计,保证农村法律顾问经费专款专用,严禁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担任农村法律顾问领取财政补助,违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追究。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