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09 星期一
温州市法官协会、温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1-02-14
    为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共同塑造良好职业形象,维护司法公信力,确保司法公正,根据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温州市法官协会、律师协会充分协商,现就建立我市法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良性互动组织机制
    1.市法官协会、市律师协会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组织机制。搭建法官与律师合法、畅通、有效的交流平台, 深入研究法官与律师关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法官与律师交往规范以及合乎各自职业特点的活动准则,营造透明、和谐的司法环境,促进人民法院和律师队伍的廉政建设,树立严格公正的法律形象,提高司法公信力,保障法官、律师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2. 建立市法官协会、市律师协会联席会议、座谈会、专题研讨、意见征询等制度。根据一方提议,交流、通报审判执行工作、律师执业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研讨解决办法和措施。
    3.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遇到重要情况市法官协会与律师协会可临时动议召开。联席会议固定会议主持人由双方分管领导轮值,会议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由轮值方确定;临时会议由提出会议动议方主持召开。
    4. 联席会议研究事项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形成有关纪要,认真组织落实。
    二、坚持合法、独立、尊重、互信的良性互动原则
    5. 法官与律师交往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和有关规定,共同恪守良好的职业道德,不得相互贬低或指责,做到相互尊重,有原则的交往。
    6.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司法礼仪,尊重律师职业和律师人格,重视律师作用,切实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认真听取律师的代理意见、辩护意见。律师应当尊重法官在诉讼中的主导地位,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规则,恰当表达代理或辩护意见。律师不得向当事人、新闻媒体或在公众场合发表可能激化矛盾、干扰正常审判秩序、损害法官声誉、影响司法权威等不适当言论。
    三、加强司法业务研讨交流
    7. 市中级法院在制定司法指导性意见过程中,根据需要可通过研究室向市律师协会征询意见,并将制定的司法指导性文件及时提供给市律师协会。市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意见征集、反馈工作。
    8.市律师协会在制定相关执业规则或业务指导规范时,根据需要可听取法院意见。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市中级法院统一规范或明确指导意见的,亦可通过市律师协会向市中级法院反映。
    9.市法官协会、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通过授课培训、专题讲座、研讨会等方式进行司法业务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与律师的执业能力。
    四、实行资源和信息共享
    10.双方的业务资料、刊物、信息除依规定需要保密或不必交流外,可通过网络等平台交换、共享。市中级法院编写有关审判业务指导、业务资料等刊物资料及市律师协会有关资料相互间实行一期一送。市律师协会所属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可通过市律师协会向市中级法院要求加印上述刊物。
    五、重视发挥律师作用
    11.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衔接机制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关于“多方参与、司法推动”的诉调衔接机制要求,法院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要重视充分发挥律师作用,及时、有效化解各类诉讼纠纷和矛盾,努力促进和谐司法,共同追求案结事了,维护社会和谐。
    12.市律师协会应当积极引导、鼓励律师参与诉调衔接机制建设。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参加诉讼过程中,应当向委托人阐明法律原则,分析证据利弊,引导其以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在合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配合人民法院、人民调解组织做好调解息诉工作。
    六、加强相互配合和监督,确保司法廉洁
    13.市法官协会、市律师协会应建立信息交流机制,相互通报本单位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新情况、新举措;相互通报法院与律师改革的有关情况;相互通报对方提出问题的处理情况等。
    14.市法官协会应当重视听取律师对法官司法能力、水平、职业道德、公信度以及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队伍建设的评价和建议。市律师协会应当重视听取法官对律师执业能力、水平、职业道德以及队伍建设的评价和建议。
    15.对法官、律师违法、违纪行为的反映和举报,市法官协会、市律师协会应当及时告知被反映或举报对象的单位、主管部门,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查处;处理情况相互函告或在联席会议上通报。
    16.鼓励和提倡互相就有关问题通过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测评和实行案件廉政监督卡、律师办案质量监督卡制度等多种形式开展监督活动。互相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针对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问题共同研究制定防范和改进措施。
    七、附则
   17.本意见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签署。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