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27 星期五
温州市律师协会维权预案(试行)
发布时间:2010-08-23
温州市律师协会维权预案(试行)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温州市律师协会维权应急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实施对会员的维权工作,维护与保障会员执业权利和合法权益,提高律师协会处置会员权利被侵害事件的能力,特制订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的会员包括温州市律师协会个人会员和各律师事务所团体会员。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律师管理规章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律师协会作为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2、适用范围
    2.1本预案适用于温州市律师协会全体会员中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会员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名誉权等受到严重侵害,或者发生严重危及会员执业权利和律师行业利益的紧急事件。
    2.2根据侵害会员合法权益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主要分为以下五类:
    (1) 会员人身权利被侵害事件;
    (2) 会员财产权利被侵害事件;
    (3) 会员执业权利被侵害事件;
    (4) 会员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被侵害事件;
   (5)会员其他权利受到侵害,根据本预案律师协会应予维权的被侵害事件。
    3、800彩票概况
    3.1工作机构
    温州市律师协会维权与交流委员会是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工作的领导机构。在协会会长和分管副会长领导下,由协会维权与交流委员会负责突发维护会员权利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实施综合协调职责及发挥领导作用。
    3.2协调机构
协会秘书处是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工作的联系机构,履行值守应急、信息联系之责。
    3.3初步受理机构
    温州市各律师事务所是维护本所律师合法权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机构,负责本所各类维护律师合法权益突发事件的初步处置工作。律师事务所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会员合法权益被侵害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向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主任报告。律师事务所接到报告后认为应启动本预案的,应在4个小时内向协会秘书处报告。情况紧急的,应在1个小时内报告。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2先期处置
    秘书处在收到突发事件发生报告后1个小时内应向司法行政主管领导、会长和分管副会长报告。会长或分管副会长应在接到报告后6个小时内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程度、趋势等具体情况,启动相应措施并报告司法行政主管领导,以及时、有效地进行事件处置,控制事态的发展,尽可能降低侵权所造成的损害后果。
    在温州市行政区划外发生涉及温州市律师协会会员合法权益被侵害的突发事件,协会应及时商请当地律师协会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应当迅速派员前往协同处置。
    4.3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重大突发事件,维权与交流委员会应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措施启动后24个小时内,组织人员开展调查、干预、交涉等工作,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对会员人身权利被侵害的突发事件,会长或分管副会长应亲自或指派专人到达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会长或分管副会长在必要时,可商请或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突发事件的处置。
    5、处理措施
    5.1维权与交流委员会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在调查、研究、审查会员被侵权事件后,必要时应采取法律措施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具体措施如下:
    (1)直接与侵权人进行交涉,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
    (2)向政府职能部门反映沟通,要求作出处理;
    (3)支持被侵权会员向人民法院起诉或以律师协会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向被侵权的会员提出专业性的合理建议,尽量避免事态恶化;
    (5)以温州市律师协会名义报告浙江省律师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请求支持;
    (6)其他维护律师合法权益的救济方式。
    6、预案保障
    6.1财力保障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工作所需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专项费用列入协会预算,以保障工作的正常进行。
    6.2人员保障
    市律师协会维权与交流委员会设立应急小组负责预案的实施。
    7、监督管理
    7.1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与个人给予批评,严重的给予行业处分;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7.2在处理会员被侵权事件的过程中,发现会员执业确存在违规行为的,按照《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温州市律师协会给予行业处分或提请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八、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温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