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开展“法律走进民营企业服务月”活动的通知(浙司[2010]117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工商联:
根据省司法厅、省工商联《关于开展“法律服务民营企业”活动的通知》(浙联发〔2009〕7号)和《关于法律服务民营企业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精神,为深化法律服务民营企业工作,省司法厅、省工商联决定于2010年8月至9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法律走进民营企业服务月”活动(以下简称“服务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服务月”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和实现自身科学发展,大力促进民营企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为本地企业规范管理、科学决策、预防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我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工作目标
以“服务月”活动为抓手,大力推进法律服务企业活动。通过帮助企业进行“法律体检”、法律咨询、法制讲座、培训等,协助企业做好法律风险的梳理和剖析,引导企业运用法律手段,防范、弥补经营与规范治理方面存在的法律风险和漏洞,促进企业合法、规范、有序经营;进一步推进重点中小企业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法律服务关系的巩固,努力使接受法律服务的企业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能力进一步提高,经济纠纷明显减少,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内部关系更加和谐,经济、社会效益进一步提高。
三、方法步骤
本次“服务月”活动集中在8月15日至9月15日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8月初,省司法厅和省工商联共同对“服务月”活动进行部署。
(二)8月15日至9月15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对企业进行专项“法律体检”。一是走访调研。组织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以广大民营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现场座谈、问卷咨询、合同内容审查等形式,全面深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现状、当前遇到的主要困难和急需解决的法律难题,了解危机类别、风险程度,为“对症下药”、提出法律风险防范建议奠定基础。二是研讨诊断。归纳危机种类,区分风险程度,及时组织资源专业律师集体研讨会诊重大疑难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专家集体意见和风险提示,对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形式专家法律建议。三是指导防范。以律师事务所团队服务为主,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对口指导为辅的形式和以事前法律防范、事中法律控制、事后法律救济的法律服务方式,对归纳梳理的各类危机,问题较多、风险程度相对较高的企业,通过发放法律服务联系卡,提出危机风险法律提示和建议书,举办法律风险识别、法律诉求表达等法律专题讲座,开展重要合同文本审查、投资决策事前咨询、法律疑难问题解答等活动,建立一对一、面对面的法律风险评估和法律支持服务,与企业共同会商风险防范措施,帮助企业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有效规避各类风险,实现投资经营目标。
(三)深入开展专题法律宣讲。各市司法局、工商联要充分利用网络媒体,积极宣讲促进民营企业转型升级、维护其合法正当权益的法律法规知识。要切实发挥普法讲师团的作用,积极开办法制培训班、法制讲座等,活跃专题法律宣讲形式,不断掀起在民营企业中开展法制宣传的热潮。
(四)总结表彰。9月下旬,各地对开展“服务月”活动情况进行总结,挖掘典型。省司法厅、省工商联将对组织工作的司法局、工商联,以及法律服务民营企业工作成绩突出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进行表彰和宣传。
请各市司法局、工商联将组织开展“服务月”活动的总结于9月25日前分别报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省工商联法律处。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精心组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工商联要把“服务月”活动作为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活动有序开展。工商联部门要加强宣传,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善于运用法律服务手段帮组企业实现规范、依法经营,切实提高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认真组织相关重点企业,聘请律师对企业进行集中“法律体检”、咨询、法制讲座等法律服务。司法行政机关要组织业务精通、责任心强的骨干律师参与“服务月”活动,努力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要转变服务理念,主动靠前、积极参与,主动培养法律服务市场,并根据企业的需求不断创新法律服务产品,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二)开拓创新,加强指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和广大律师要把“服务月”活动与律师队伍正在开展的“诚信服务先锋”创先争优活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教育实践活动、“警示教育”工作等结合起来,将“服务月”活动作为提高律师队伍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业务能力的重要举措。党员律师要充分发挥好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带动全体律师积极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探索完善法律服务民营企业的长效机制,为我省经济的转型升级提供法律保障和支持。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工商联要注意培育、树立法律服务民营企业工作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形式示范带动效应,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不断推进法律服务民营企业工作,更好地发挥法律服务在企业健康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中的积极作用。
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