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区)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温州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日常监督管理办法》(温司发〔2009〕9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0年度律师业务档案管理情况专项监督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范围
(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二)律师事务所档案室或档案专柜。
(三)2008年至2010年第1季度已经办结诉讼案件(法律事务)的律师业务档案,包括诉讼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非诉讼类(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其他非诉讼代理)律师业务档案。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评分标准
(一)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实行量化计分评价,满分为15分。律师事务所应当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员(1分);建立档案室或档案专柜(1分);将律师业务档案管理情况列入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1分);建立健全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有明确的奖惩措施保证律师业务档案及时归档(2分);律师业务档案要按时归档,装订要规范,要素要齐全(10分)。
律师业务档案的归档、装订等具体要求依照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评分标准。评分实行扣分制,每项扣完为止。律师事务所未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员的,扣1分;未建立档案室或档案专柜的,扣1分;未将律师业务档案管理情况列入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主要内容之一的,扣1分;未明确奖惩措施保证案卷及时归档的,扣2分;律师业务档案不按时归档的,装订不规范的,要素不齐全的,每发现一例扣1分。
三、监督检查程序
(一)自查自评。各律师事务所应当于2010年7月15日前向市局律师管理处提交律师业务档案管理情况工作报告(含自评分)。
(二)现场监督检查。市局律师管理处于2010年7月20日至9月期间组织实施对全市所有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根据对各律师事务所监督检查的情况,分别填制《温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情况专项监督检查表》(见附件)。
(三)评分汇总。市局律师管理处于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对各律师事务所的现场监督检查,对各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结果予以评分,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及评分汇总后报温州市律师事务所百分制考核领导小组。
四、监督检查结果的使用
各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情况专项监督检查结果,经温州市律师事务所百分制考核领导小组审查、确认后,作为其2010年度律师事务所百分制考核第8项内容的考核得分。考核得分13分以上的,有资格被确定为百分制考核“优秀”等次;考核得分10分以下的,由市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
五、工作要求
开展律师业务档案管理情况专项监督检查活动,是加强律师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的有效手段。各县(市、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要充分认识开展此项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集中一定的时间、人力和物力,扎实做好律师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并以此为契机,针对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整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附件:温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情况专项监督检查表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