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律协联络组,各律师事务所:
《温州市律师协会纪律惩戒操作规程(修订草案)》已于2008年12月5日经温州市律师协会四届四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予以发布实施。现将修订后的《温州市律师协会律师纪律惩戒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温州市律师协会律师纪律惩戒操作规程》(2008年修订)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温州市律师协会纪律惩戒操作规程
(2006年2月25日温州市律师协会三届五次常务理事会通过,2008年12月
5日温州市律师协会四届四次常务理事会修订)
第一条 为维护温州市律师执业秩序,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对投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案件的受理、立案、调查和实施惩戒的行为,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和《温州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温州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设立纪律委员会,负责对违规会员进行惩戒。
纪律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经理事会决定产生,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纪律委员会委员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三条 本会在秘书处设立投诉处理中心,作为纪律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其职责是:
(一)接待投诉或接受有关部门移送的投诉,办理案件受理手续;
(二)对投诉案件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对案件进行调查;
(三)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向纪律委员会提出撤销案件、不予处分或给予相应处分等建议;
(四)制作、送达处分决定书及其他有关文书;
(五)制作年度行业惩戒统计报表及年度惩戒工作综合分析报告;
(六)与行业惩戒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投诉处理中心主任由秘书长提名,报常务理事会任命。
第四条 本会设立律师调查员,律师调查员受投诉处理中心指派具体负责对投诉案件进行调查。
律师调查员由纪律委员会主任、投诉处理中心主任在执业律师或者投诉处理中心工作人员中提名,报纪律委员会任命。
第五条 纪律委员会委员、律师调查员和投诉处理中心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投诉会员或被调查会员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与被投诉会员或被调查会员在同一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投诉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六条 纪律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回避,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纪律委员会委员、投诉处理中心主任的回避,由纪律委员会主任决定。
律师调查员和投诉处理中心工作人员的回避,由投诉处理中心主任决定。
第七条 被投诉会员或被调查会员提出回避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并说明理由。
对提出回避的申请,应当及时审查,在收到回避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回避的决定,并记录在案。
第八条 投诉人可以采用信函、电话、传真和直接来访等方式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诉。
第九条 纪律委员会通过公共媒体、匿名举报等渠道知悉会员涉嫌有违规行为信息的,经纪律委员会主任批准,纪律委员会可以依职权要求投诉处理中心启动立案调查程序,无需投诉人投诉。
第十条 投诉处理中心接待投诉时可以要求投诉人提供具体的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 投诉处理中心接待投诉必须做到:
(一)当面投诉的,应当认真记录,对记录的主要内容须经投诉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必要时征得投诉人同意可以录音;
(二)信函投诉的,应当建立收发、登记、转办和保管等工作制度;
(三)电话投诉的,应当耐心接听,认真记录;
(四)司法行政机关移送或者委托调查的案件,应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投诉处理中心在接到投诉案件后的7个工作日内,投诉处理中心主任应当对案件是否立案提出意见,报纪律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由投诉处理中心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纪律委员会主任与投诉处理中心主任对是否立案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纪律委员会主任提交纪律委员会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投诉处理中心对下列情况不予立案:
(一)虽有违法、违纪的事实,但不符合本会受理范围的;
(二)不能提供基本证据材料或证据材料含糊不清的;
(三)证据材料与投诉事实没有直接或必然联系的;
(四)匿名投诉或投诉人身份无法核实的。
第十四条 投诉处理中心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应在决定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但匿名投诉或投诉人身份无法核实的除外。
需由司法行政机关或其他律师协会处理的投诉案件,应予移送,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十五条 投诉处理中心决定立案的,应当指派不少于两名律师调查员或其他调查人员负责案件调查,并于10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会员或被调查会员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被投诉会员或被调查会员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申辩。案件涉及律师业务的,该会员有义务在同一期限内提交业务档案等书面材料。
前款规定的书面通知中应当载明立案调查的原因和依据、本案调查人员的组成情况及被投诉会员或被调查会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投诉人的,应当列明投诉人名称和基本情况、投诉内容等事项。
第十六条 投诉处理中心调查案情时,应当由不少于两名律师调查员或其他调查人员同时参加。调查人员可以向被投诉会员或被调查会员直接出示与调查有关的相关材料。被投诉会员或被调查会员如有拒绝向调查人员提交业务档案等书面材料的行为,或有拒绝回答调查人员的询问等行为,可以被视为逃避、抵制和阻挠调查。纪律委员会可以依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针对该情节单独作出处分决定,或者从重处分。
第十七条 调查终结,律师调查员或其他调查人员应当提出调查报告,连同全部案卷材料一并移交投诉处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调查报告中应当载明被投诉会员或被调查会员的基本情况、案由、事实和证据、理由和依据,并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
投诉处理中心应当根据调查报告,提请纪律委员会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认会员有违规行为,给予相应处分;
(二)撤销案件或不予处分;
(三)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对投诉处理中心提请纪律委员会给予相应处分的案件,纪律委员会主任应当指派三名以上非该案调查人员的纪律委员会委员组成纪律法庭进行审理。
对投诉处理中心提请纪律委员会撤销案件或不予处分、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经纪律委员会评议后,如果确认会员有违规行为,拟给予相应处分,纪律委员会主任也应当指派三名以上非该案调查人员的纪律委员会委员组成纪律法庭进行审理。
第十九条 纪律法庭对案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后认为会员确有违规行为,拟给予相应处分的,报纪律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由投诉处理中心向被投诉会员或被调查会员发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被投诉会员或被调查会员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告知书中应当载明案由、事实和理由、拟给予的处分、纪律法庭的组成情况及被投诉会员或被调查会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书面审查意见应当按照纪律法庭多数成员的意见作出,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也应当予以记录。
纪律委员会主任与纪律法庭对是否给予相应处分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纪律委员会主任提交纪律委员会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被投诉会员或被调查会员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投诉处理中心告知后的7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纪律法庭应当决定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由纪律法庭主持,投诉处理中心应当指派调查人员出席听证会。
第二十一条 纪律法庭对案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后认为有必要的,报纪律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可以依职权自行决定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二条 纪律法庭决定举行听证会的,投诉处理中心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被投诉会员或被调查会员。
前款规定的书面通知中应当载明案由、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员(纪律法庭组成人员)和听证会记录员的情况及被投诉会员或被调查会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听证会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证会开始前,听证会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到会情况,并宣布听证会纪律;
(二)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和案由,宣布听证会主持人、听证会记录员名单,核对听证会参加人,告知听证会参加人在听证会中的权利义务,询问被投诉会员或被调查会员是否申请回避;
(三)投诉处理中心的调查人员提出被投诉会员或被调查会员的违规事实、证据和处分建议;
(四)被投诉会员或被调查会员进行申辩和质证,并可以出示无违规事实、违规事实较轻,或者从轻、减轻和免予行业处分的证据材料;
(五)案件调查人员、被投诉会员或被调查会员经听证会主持人许可,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会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发问;
(六)听证会主持人可以就案件有关事实向各方进行询问;
(七)被投诉会员或被调查会员作最后陈述;
(八)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九)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听证会主持人、听证会记录员和被投诉会员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四条 被投诉会员或被调查会员经正当程序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会,或者未经听证会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出的,不影响听证会按程序进行。
第二十五条 纪律法庭应当根据书面审查案卷材料或者听证会查明的事实,提出本案的审理报告,连同全部案卷材料一并移交投诉处理中心,由投诉处理中心提请纪律委员会作出决定。
前款规定的审理报告应当按照纪律法庭多数成员的意见作出,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也应当予以记录。
第二十六条 纪律委员会应当在听取、审阅调查报告、审理报告等材料后,在充分考虑各方意见基础上对案件进行评议,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认会员有违规违纪行为,依据本规则给予相应处分;
(二)撤销案件或不予处分;
(三)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 纪律委员会应当集体作出决定。
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出席会议委员均应发表意见,每位委员发表的意见均应予以记录。
会议以记名方式进行表决,决定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第二十八条 纪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报告温州市司法局。
温州市司法局可以派员出席纪律委员会会议,监督、指导纪律委员会作出决定。
第二十九条 纪律委员会决定给予处分的,由投诉处理中心依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作、签批和送达处分决定书。
纪律委员会决定撤销案件或不予处分的,由投诉处理中心书面告知投诉人。
纪律委员会决定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投诉处理中心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三十条 纪律委员会成员及投诉处理中心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应当对案件的调查、审理和评议情况保密。
第三十一条 温州市司法局、本会常务理事会和本会会长认为纪律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明显错误的,均可以责令纪律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自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由本会纪律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