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则
(二○○九年八月二十三日温州市律师协会四届六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为了规范实习人员的实习考核工作,根据《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及省律协(2008)第18号《关于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进行实习考核的通知》,结合温州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考核机构及人员组成
市律师协会设立实习考核委员会,具体负责全市实习考核工作。
实习考核委员会由律师及律师管理人员组成,以律师为主。
担任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无不良执业记录;
第二条考核内容
实习考核主要对实习人员的下列情况进行考核:
(一)品行表现,包括实习人员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否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是否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否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言行,有无不良记录等;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包括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是否遵守律师法、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是否掌握律师执业管理制度,有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等;
(三)掌握律师执业基本技能的情况,包括实习人员是否接受了刑事案件辩护及代理、民事和行政案件代理、非诉讼事务代理、担任法律顾问、法律咨询以及代书法律文书等技能训练,是否掌握律师业务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等;
(四)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条 考核程序
考核分书面审核和面试两个步骤进行,只有书面审核合格方可参加面试。
第四条书面审核
书面审核下列材料:
(一)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
(二)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实务训练情况;
(三)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的品行表现及执业能力出具的考评意见;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五)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因指导律师的专业侧重无法对诉讼或代理活动作出评定的,可由实际给予指导的律师事务所出具考评意见。
实习人员材料的真实性由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
第五条面试
面试考核人员为三人以上单数,每次考核前由市律师协会秘书处通知考核人员。
面试可以按月进行,也可以视情况临时进行,但最迟应于面试前三天通知实习人员。
面试由主考人提问,其他考核人员可补充提问,考核人员与实习人员属同一个律师事务所的,不得作为实习人员的主考人。
第六条考核结果
实习考核的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面试判定不合格即为实习考核不合格。面试不合格的实习人员可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试,经复试不合格的,应当延长实习期,具体延长时间由实习考核委员会决定。
第七条罚则
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违规向实习人员出具虚假的《实习鉴定书》或考评意见的,由市律师协会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或者移交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第八条附则
本规则由市律师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