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自1995年9月1日开始施行以来,我市律师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参与仲裁活动,有力地促进了仲裁法律制度的推行,保护了民商事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了贯彻落实仲裁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做好律师参与仲裁工作,深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通知如下:
一、深入宣传和推行仲裁法律制度
仲裁作为国际上通行的解决纠纷的规则和惯例,已成为解决经济纠纷的主要方式。仲裁是国际通行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方式,仲裁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秩序和权益保障对法律制度需求的表现,具有专家裁决、一裁终局、不公开进行、高效灵活、成本低廉等优势。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民商事纠纷,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律师事务所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组织学习宣传仲裁法,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努力提高仲裁意识,使仲裁成为解决当事人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手段。
二、倡导在合同文本中依法订立仲裁条款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预先在有关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者在纠纷发生前后以其他方式达成仲裁协议,合法有效的仲裁条款或协议必须选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律师要充分认识使用仲裁手段维护当事人自身权益的重要作用,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尽可能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并在合同中约定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温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委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的内容。
三、依法做好当事人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
依法做好当事人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是贯彻实施宪法,落实党的十七精神的具体措施,必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依法进行。律师在参与仲裁活动中,不仅要要严格执行仲裁法,同时要遵守全国律协制发的《律师参与仲裁工作规则》。各律师事务所要积极配合温州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仲裁工作,对有争议的案件需要仲裁的,在落实仲裁协议后,移送温州仲裁委员会依法仲裁。
温州市律师协会
温州仲裁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