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16 星期二
温州市律师协会发展与交流委员会会议纪要(2005年第一次)
发布时间:2005-09-02

        2005年4月24日下午,温州市律师协会发展与交流委员会在 温州市律师协会会议室举行了律师协会换届后的第一次会议,会议由叶连友副会长主持,发展与交流委员会委员参加了会议,童平宇会长和甘细平秘书长列席了会议。

        会议根据《2005年温州市律师协会工作要点(讨论稿)》,讨论了发展与交流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和工作计划,决定通过“分工负责、协调统一”的方式开展各项工作。会议经过讨论,提出并确定了2005年发展与交流委员会工作计划、分工方案和经费分配方案。会议通过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 会议确定发展与交流委员会工作范围为:温州市律师行业发展规划的调研、起草工作;对外联络交流工作;业务开拓;以及媒体宣传等四个方面。

        二、 根据温州市律师协会的安排,发展与交流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为:主任:叶连友 副主任:冯蒋华 叶国光 池方景 金克明。委员:周春华 朱善共 何连英 叶林枫 邱世枝 郑效军 陈同巧 陈静。

        三、 会议确定以“分工负责、协调统一”开展发展与交流委员会的 各项工作,即在委员会议统一、协调下,每类工作分别由一名副主任牵头协同若干委员负责落实。具体工作计划如下:    

      

       (一)、温州市律师行业发展规划的调研和起草 分工负责人:冯蒋华 委员:周春华 朱善共 提交工作计划时间:2005年5月16日前 落实(交稿)时间:2005年6月30日前 考虑到行业规划工作制定的紧迫性,会议决定由叶连友主任具体监督此项工作,分工小组要立即牵头落实调研和起草工作,温州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将配合提供资料。分工小组可以组织专门的律师起草班子,分配经费建议作为起草班子的费用,如果需要赴外地调研或有其他费用要求,可专门向委员会出具相关调研计划上报律师协会安排。

       (二)、对外联络交流工作 分工负责人:叶国光 委员:何连英 叶林枫 提交工作计划时间:2005年5月16日 对外联络交流主要是加强与各国、国内各地律师行业和律师事务所的交流,计划有重点地加强与香港律师界的交流,同时,也要开展与国内各地律师律师界交流和学习。请分工小组提前提出年内的具体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三)、业务开拓 分工负责人:池方景 委员:邱世枝、郑效军 提交工作计划时间:2005年5月16日 认真贯彻温州市司法局《关于作好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 (温司发(2005)33号文件),积极作好为招商引资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以律师协会名义向市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发函,争取引起重视,取得支持,要求主管部门将有关招商引资的项目知会律师协会,由律师协会组织律师界辅助开展项目推荐活动或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积极拓展非诉讼业务,建立非诉讼业务所际合作的计划和运作模式。对前瞻性业务进行定位,向律师协会提出人才储备和培养计划,作新业务开拓的前期准备。 

       (四)、媒体宣传报道方面 分工负责人:金克明 委员:陈同巧 陈静 提交人才库名单时间:2005年5月16日前 提交合作方式的建议方案时间:2005年5月16日前 确定拟向媒体推荐,与媒体合作的律师人才库,人才库人数定为100人,各所按不超过20%的比例推荐,并最终确定人才库的名单;改革律师界与媒体合作(如目前的温州市电视台“法治第一线”的栏目)的方式,制定如要求媒体事先告知需评述的内容,加强对律师评述的内容把关和形象要求等等 ,要提出具体合作方式的建议方案;争取举办一次以“律师与媒体如何加强合作”为主题的媒体人士座谈会,共同商谈如何规范和加强与媒体的合作。

        四、 经费分配方案 会议确定经费分配方案为:行业发展规划的调研和起草:2000元;对外联络交流工作:4000元;业务开拓:4000元;媒体宣传报道方面:2000元;机动:3000元。上述经费预算由各分工小组使用,需要预算外使用,应提出具体方案由委员会上报律师协会安排。

        五、 议事规则和组织规则 会议确定本委员会委员应当模范遵守会议纪律,如缺席会议, 应当提前请假; 缺席委员会会议不应当超过三次,否则,建议律师协会予以更换。 各工作小组和委员的工作业绩将上报律师协会予以表彰和评价。 会议在通过本次会议各项决定后,将立即组织落实。希望本委员会各位委员和各分工小组齐心协力,狠抓落实,高效、圆满地完成工作计划,为律师协会的工作作出贡献。

 

                                                                 温州市律师协会发展与交流委员会

                                                                         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