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律师协会联络组,各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习管理实施细则》”)已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实习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热爱律师事业,忠实履行律师职责,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修养;(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三)具有中级以上律师职称,或虽未取得中级律师职称,但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四)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为称职;(五)五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行业处分。根据浙江省律师协会的授权和《实习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经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担任实习指导律师的职称条件予以明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具有中级(三级律师)以上律师职称。
二、鉴于我市当前具有中级(三级律师)以上律师职称的律师数量严重不足的实际情况,凡具有初级(四级律师)律师职称的,视为符合实习指导律师的职称条件。
三、尚未评定任何律师职称的律师,属不符合实习指导律师的职称条件,不得在我市担任实习指导律师。
四、目前我市允许具有初级(四级律师)律师职称的律师担任实习指导律师,属于实习指导律师职称条件的宽限措施。自2014年9月1日起,我市所有实习指导律师均应当具有中级(三级律师)以上律师职称。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