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19 星期四
转发《关于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进行实习考核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4-10

转发《关于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进行实习考核的通知》

 

 

各县(市、区)律协分会、联络组、各律师事务所:

     近日,浙江省律师协会下发了《关于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进行实习考核的通知》(浙律协200818号),现转发给你们,望各县(市、区)律协分会、联络组、各律师事务所遵照此通知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律师协会

                      二○○八年四月九日

 

 

浙律协200818

关于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进行实习考核的通知

各市(省直)律协:

  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的实习考核工作,根据《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则》)规定,保证实习质量,现就做好实习人员的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机构及人员组成

  各级律师协会设立实习考核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地的实习考核工作。实习考核委员会由律师及律师管理人员组成,但以律师为主。

  担任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无不良执业记录;

  (四)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考核内容

  各律师协会主要对实习人员的下列情况进行考核:

  (一)品行表现,包括实习人员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否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是否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否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言行,有无不良记录等;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包括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是否遵守律师法、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是否掌握律师执业管理制度,有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等;

  (三)掌握律师执业基本技能的情况,包括实习人员是否接受了刑事案件辩护及代理、民事和行政案件代理、非诉事务代理、担任法律顾问、法律咨询以及代书法律文书等技能训练,是否掌握律师业务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等;

  (四)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考核程序

  考核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实习人员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当地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作为考核依据:

  1.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

  2.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实务训练情况:

  (1)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10次接待当事人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2)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3次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3)在指导律师指导下进行整理案卷归档的实际操作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4)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的诉讼或者仲裁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5)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的非诉法律事务代理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3.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的品行表现及执业能力出具的考评意见;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5.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6.《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因指导老师的专业侧重无法对诉讼或代理活动作出点评的,可由实际给予指导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点评意见。

  实习人员材料的真实性由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审核。

  (二)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核。书面审核合格的,通知实习人员参加面试。

  (三)实习考核委员会组织面试考核。以实习人员参加集中培训和本条第一款材料为基础,采用答辩的方式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既可以按月,也可以按季进行。

  (四)确认考核成绩等次。实习考核的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合格的,律师协会在《实习人员登记表》中签署考核意见,作为实习人员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有效证明文件;考核不合格的,实习人员可以自收到书面考核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负责考核的律师协会申请复核。负责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实习人员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复核。经复核仍不合格的,律师协会可要求其继续实习,直至完全符合条件通过考核。

  (五)考核结果的公示与通知。实习考核结束后,律师协会应当通过律师协会网站公示考核结果,公示期不少于七日。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相关律师事务所。

四、考核要求

  (一)各市(省直)律师协会应当在每次考核结束后10日内,将考核结果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省律师协会报告。

  (二)省律师协会将适时对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与考核结果有明显差异的,将要求负责考核的律师协会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并进行复核。

  (三)对实习人员的管理与考核是律师协会强化行业自律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希望各地在认真学习中华全国律协《管理规则》的基础上把考核工作抓紧抓好。

  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的意见与建议请及时向省律协反馈。

五、联系人

  省律协业务部:谢       周晓钦

  联系电话:0571-88859537      传真:0571-87755608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