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律协分会、律协联络组、各律师事务所:
为规范律师转所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维权·纪律(惩戒)委员会起草了《温州市律师协会律师转所公约》(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公约(征求意见稿)下发给你们,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10月20日前上报至市律协秘书处。
联系电话:56892866 56892877(传真)
电子信箱:wzslsxh@tom.com wenzhoulawyer@163.com
附:《温州市律师协会律师转所公约》(征求意见稿)
温州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温州市律师协会律师转所公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律师队伍建设,增强律师团体观念,促进温州律师行业自治管理,更好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结合我市律师事务所工作实际,特订立如下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书以自愿加入为原则,采取开放签字,由加入的律师事务所签字盖章后于即日起对该所生效,在签约的律师事务所之间共同遵守。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在办理律师转所过程中必须遵守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律师转所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支持律师有序流动,除因律师违反执业纪律或财务及案件同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未交清等原因外,凡符合下列情况者,应允许转所。
(一)律师聘用合同期满的;
(二)原律师事务所解散或被注销的;
(三)律师事务所同律师协商一致,同意其转所的。
第五条 凡符合协议第四条转所情况的,由转所律师与其原执业律师事务所以及拟接收律师事务所达成转所意向后。拟接收律师事务所应主动与转出律师事务所联系转所律师的转所事宜。由转所律师、原执业律师事务所以及接收律师事务所三方达成转所书面协议后,方可按照律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律师转所手续。
转所律师、原执业律师事务所以及接收律师事务所三方达成律师转所书面协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
1. 转所律师对原执业律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的保密责任及违约责任;
2. 转所律师能否继续为原执业律师事务所的客户提供服务;
3. 接收律师事务所对转所律师原执业律师事务所的经济补偿金额及支付时间和方式;
4. 三方达成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合伙人申请转所的,律师事务所应先让其退出合伙,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无故拖延或者阻拦律师转所,但律师违反下列规定者律师事务所可以不同意其转所。
律师申请转所执业的,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管的业务案卷;
(二)尚未办结案件的有关材料和证据,但委托人不同意移交的除外;
(三)未清结的财务凭证、现金、支票等;
(四)负责保管律师事务所的其他材料和物品。
律师因聘用合同解除或被律师事务所辞退而离开律师事务所的,应按上述规定与律师事务所办理清结事项。
第八条 接受转所律师的律师事务所,不得同该律师损害原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应当促使该律师信守对其作出的保守商业秘密的承诺及不得为原所属律师事务所正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章 聘用合同期内律师转所
第九条 聘用合同期内律师转所是指律师仍在聘用合同期间发生转所的情形。
第十条 聘用合同期内律师转所必须经过原执业律师事务所的同意,其他律师事务所才可以接收。
第十一条 聘用合同期内律师转所,拟接收律师事务所应该主动与原执业律师事务所进行协商,接收律师事务所应该给予原执业律师事务所一定的律师转所费并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二条 接收律师事务所应该给予原执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转所费参照标准如下:律师转所费以律师转所前的年收入为基数,乘以加值系数后的总数为参照标准。
转所律师的年收入包括:1、工资;2、提成;3、奖金。
加值系数的计算方法:1、工作年限1年基数为0.5,每增加1年(不满1年以1年计算)加 0.1;2、年龄:35岁为0.5,每减少2岁减0.1,每增加5岁减0.1;3、律师等级:四级为0.5,三级为1,二级为1.5,一级为2。各项相加即为加值系数。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就清结事项发生争议的,应当及时提请律师协会进行调解。
第十四条 本议定书的签字本为一份,由市律师协会保存。
第十五条 本协议所指的律师事务所除特指的外,均为本协议缔约律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本协议自两家律师事务所签字后即生效。
二00五年 月 日
签约所: 签约所:
主任: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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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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