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市金融办关于审查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等相关意见反馈给你们,请各所依此要求依法开展法律业务。
一、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之间应当不具有关联关系,有关关联关系的标准参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各出资人信用记录的材料,提供以人民银行根据征信系统记录而出具的证明,其他部门的信用记录或证明可不作要求。
三、市律师协会将在适当的时候召集实际开展此项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召开第二次法律研讨会,统一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格式,并提前送交市金融办征询意见后确定。
温州市律师协会
二〇〇八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