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团支部、联合支部:
共青团员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缴纳团费,不仅是为团的活动提供部分经费,而且是保持与团组织的经常联系,增强组织观念和履行团员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温州市司法局团委温司团〔2013〕8号《关于做好2013年度团费收缴工作的通知》文件的要求,现将2013年团费收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律师事务所团支部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按照每年度人民币600元的标准,向温州市律师协会团委上缴团费。
二、各县、市、区联合支部以联合支部为单位,按照每年度人民币600元的标准,向温州市律师协会团委上缴团费。
三、各单位团组织要在5月8日前足额完成上缴团费的工作。
四、通过账户汇款的单位,在存款单上务必注明单位名称和经手人,并在汇款当日将存款单传真至0577-55886333,团费收缴专户:中国农业银行温州马鞍池东路支行,账号:6228270330966025020,户名:张奕。
传真时请一并写明缴费律所名称和通讯地址、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回邮团费收据。
五、各团支部、联合支部要严格执行团费上缴和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在各级团组织开展的评先评优活动中,团费上缴情况一律实行“一票否决”制。对未上缴或少缴上年度团费任务数的单位,欠费在下年度该单位上缴的团费中予以追加,并向所在单位党委(组)通报。各单位团组织要站在讲政治、增强团的组织观念的高度,严格遵守团费收缴和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克服困难,加大力度,努力按时完成上缴任务。
共青团温州市律师协会委员会
2013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