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16 星期二
628万元是投资款还是出借款?——光正大所律师陈兴良、林嘉润代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胜诉结案分享
发布时间:2022-04-22

案件起因

周某与季某系高中同学,二人关系好。20203月底,季某通过好友夏某得知机票生意获利颇丰,便将该消息告知周某,周某得知后,决定参与。自2020328日起,周某直接或间接向季某的银行账户汇款,以一个月或半个月为周期,利润在15%-30%间浮动,季某在收到利润后转账至周某或周某指定账户。周某见获利颇丰遂向亲友推荐。为获得亲友信任,周某与季某协商在微信中发送确认借款的信息,例如借你的钱收到了吧?”“收到了,并截图发送给周某亲友。2020910日至202128日期间,周某及其亲友向季某银行账户汇款共计1353.75万元,其中周某亲友的转账款项中均备注借款,而周某本人向季某的汇款均无备注借款。截止202138日,周某向季某转入金额与收回金额差额为628万元。2020627日起,陆续出现存留投资款至下一期的情况,即实际收到的投资本金+分红小于应得投资本金+分红,差额部分转为下一期投资款本金。20201225日起,开始出现投资款和分红汇款困难,回款金额甚至不能涵盖应得分红。2021317日,周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季某返还出借款628万元。季某委托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并指派陈兴良、林嘉润律师作为本案特别授权代理人。

 

原告起诉

原告周某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出借款628万元及利息。原告认为,20203月底,被告称其与他人合作做机票生意,需要资金周转而多次向原告借款,约定月息按10%20%25%给付,原告基于信任及高额利息回报,同意借款,并实际陆续出借。通过核对,2020910日至202128日期间,原告已向被告出借本金1353.75万元,期间被告陆续向原告归还部分本金和给付利息,根据双方约定,截止202138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28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拒不返还,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答辩意见

一、原告诉称双方案涉款项系借款与事实不符,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借贷关系不成立,涉案款项系合伙投资款,双方系合伙关系。

1、原、被告双方系合伙关系,应共负盈亏。原告在合作初期(2020328日起)的聊天记录中提及他如果说跟我说他全亏掉了,我都不知道这钱怎么亏的”“如果说他嘴巴一张喊亏了,我们俩个人舍本无归”“这个三人合伙感觉就方便一点”“压力也小”“俩个人底子太薄了”“所以我说三人合伙压力小”“那第一次我到手只有25%对吧,然后是上次到手就只有20%了吧,然后这次只有15%了,他肯定是一直在抽故双方间明确为共负盈亏的合伙关系,原告方亦知道投资风险和回报成正比,风险较大的事实,双方并非借贷关系,原告诉称借贷关系缺乏事实依据。

2、原告全程参与运作,对汇款明细与利润结算清楚知晓。原告全程参与运作、决策讨论等以及跟武汉项目谈判,每期款项的收支明细、利润比例、往来账户均经其亲自确认,对于每一期投资的金额、取回的金额有直接的决定权,故原、被告双方间款项往来并非属于借款,而是明确的基于投资合伙关系的投资款项往来。

3、聊天记录中所载借款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双方共同确认的虚假意思表示。关于聊天记录中的借款说辞,系原告基于让亲戚信任为目的,声称案涉款项为借款,截图并发送到亲戚群以获得信任并筹得款项。从双方2020108日下午1503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原告方先是与被告进行语音通话,告知被告要以借款名义进行截图,挂断电话后,询问被告:好了?被告回复:好了,原告:借你的258万,收到了吧。被告:收到了。原告表示前面说错话了诶”“要说借给你的”“我们重新来一下”“我截图发亲戚群“你懂的”“好了跟我说一下”,在经过又一轮同样的对话及截图后,原告:“完美”表示已经截到满意的对话。同样的情况出现在2020108日下午1602的聊天记录中,原告方先是与被告进行语音通话,告知被告与上次一样要以借款名义进行截图,挂断电话后,询问被告:好了?被告回复:好了,原告:借你的273万,收到了吧。被告:收到了。可见本案属于双方显然明知案涉款项并非借款,基于让原告亲戚信任的目的,原告方故意声称案涉款项为借款,截图并发送到亲戚群以获得信任。由此可见,借款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双方共同确认的“虚假意思表示”,故案涉金额为投资款,而非借款。

4、高回报率系投资分红,而非借款利息。双方聊天记录中,原告多次提及利润,通过投资明细统计表可以清晰见得,每轮投资回报周期为一个月或半月不等,分红比例在15-30%上下浮动,是武汉项目根据投资盈利实时调整的,并非固定利率。若该回报率为利息,则换算成年利率高达180%-360%,远高于民间借贷的利息规则,故如此高额的回报率不可能是民间借贷的利息,双方间法律关系也不是借贷关系,而是合伙关系。 

二、合伙关系应共负盈亏,因合伙亏损导致的投资款无法收回的后果应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承担。

本案案涉款项部分经被告账户投入武汉项目,部分直接由原告汇入武汉项目,原告向被告主张全部款项为借款要求返还并主张利息,缺乏事实法律依据。

原告作为合伙人应明确知晓投资不同于借款,高额收益相对应的风险就较大,双方共享利润、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因武汉方面涉及刑事案件导致原、被告双方投入的资金均无法收回,该投资失败的结果,应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承担,而不应由被告一方独自承担。 

综上所述,原、被告间系合伙关系,而非借贷关系,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争诉款项系借款还是投资款。

 

 

法院裁判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于20214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一次审理,同年824日公开开庭进行第二次审理,经审理后做出如下认定:

综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首先,可以反映前面几笔出资因为回款到位且利润较高,后续周某遂拉拢其亲戚加大投资力度,主动要去出资,并非季某要求出借多少款项,其中还包括案外人夏某与周某自己谈妥的款项。并且利润也是浮动型,从15%-25%并不固定,作为成年人,也应当知晓一般借款不可能约定如此高的利息。其次,周某确系基于对季某的信任出资,季某在介绍投资信息时会以中间人的身份允诺汇款时间及投资利润,从中进行协调。但出资与否最终是由周某自己决定,在微信聊天中季某从未明确向周某担保归还出资本金。在周某出资后,季某也将款项支付给其上家,履行了共同出资的义务。

因双方没有形成书面的证据材料例如合同或者借条,则周某主张将款项汇入季某或其指定的账户系借款,其应对双方就款项存在借贷合意进行举证。从举证角度看,虽然周某在微信中陈述“借给你”包括在录音中谈及“628万借给你,季某并未否认,但也从未正面回应过借款一事,且微信聊天的内容已反映出双方共同出资的意思表示,故就周某主张的借贷合意,其提供的证据尚不充分。本案周某基于借贷关系要求季某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2021928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浙0303民初17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告周某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案例评析

第一,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之规定,涉案款项若为借款,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返还借款;若为投资款,盈亏皆为投资风险,无需返还。本案原告将628万元认定为借款提起诉讼,原因在于原、被告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承认借款的虚假意思表示。原告周某为了获取亲戚的信任,与被告季某协商虚构借款合意并截图,才为这场诉讼埋下隐患。其实在日常生活中,投资人为借得资金,获取贷款人信任,虚构借款合意并不少见。在做此种虚假借款合意后,应当及时澄清款项是投资款,或表示以上只是演戏等等,明确是虚假意思表示。否则,当现有证据足够证明“借款”真实存在时,将会背负返还“借款”的法律责任。

第二,应当及时明确款项的性质,并以书面形式确认。款项性质的不同会导致权利义务的截然不同。在日常经济往来中应当注意及时明确款项性质,如果是借款,应当在转账时备注,或在转账后发送“借你的xx;如果是投资款,应当注意保留日常交流时的记录,例如关于共同决定投资的聊天记录、共同经营的商讨决策等等。明确的款项性质能很大程度避免纠纷,也能在纠纷发生时作为书面证据,减少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