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16 星期二
“以房养老”的问题和建议(吴建胜)
发布时间:2022-05-16

 “以房养老是近年来逐渐兴起的新型养老模式,即年轻贷款买房,老年将房屋抵押给银行或保险公司,由上述机构支付养老费用,晚年衣食无忧。因为买房时抵押贷款养房称为按揭,所以用房子贷款养老被社会称为倒按揭制度。倒按揭在欧美国家有着较为迅速的推广,但我国目前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该模式进行规范。同时因为倒按揭制度仅仅是法律边缘的一种无奈设计,实际上还是一种房屋抵押的借贷关系,存在较大的弊端,在我国国内无法广泛推广。

一是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都明确禁止流质条款

流质条款,是指当事人之间关于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抵押权人)有权直接取得抵押财产所有权的约定内容,也就是说如果采取倒按揭制度,银行或以房养老机构在条件成就时必须采取对房屋进行公开拍卖的形式优先受偿,而非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如果倒按揭模式广泛推广,那么国家会在某一个时间段出现房屋大量出售,造成房价动荡,不确定因素较多。

二是倒按揭制度极容易引发以房养老机构与产权继承人的权益纠纷。

因为抵押制度仅享有债权的优先受偿,而非房屋产权,所以在处置房产之后,房屋的残余价值属于继承人所有,必然导致继承人与机构之间由于贷款金额、房屋价值等等事项发生争议。而且处置房产时以现有的法律可能还需要通过诉讼方式进行,产生大量的司法成本。

三是倒按揭模式手续繁杂、适用范围窄、约束多、市场化程度不够,无法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在我国可操作性不强。

以房养老在中国的发展应当考虑国情、现有的法律体系,所以我当时建议应当与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赠扶养制度衔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新模式。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是继承法的新发展。遗赠扶养协议法律关系清晰、操作简便,能够进一步改善被扶养人的生活质量,能够缓解之前独生子女政策引发的赡养危机,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遗赠扶养协议制度,如能与以房养老政策相衔接,形成养老金制度以外的救济体系,优势非常明显:遗赠扶养协议,相比以房养老倒按揭的变相抵押贷款方式显得更加合理、法律依据更加明确,也能解决倒按揭制度存在棘手的法律障碍。并且双方可根据房产状况约定高于社会基本生活水平的扶养标准,让被扶养人生活更具体面和尊严,是破解当前养老难题的有效途径。

其局限性在于:遗赠扶养协议在现行《继承法》中仅有两个条文涉及,司法解释也仅有两个条文对其进行了规定,条文的适用范围较窄;在实践中该制度未被得到广泛运用,基层明显缺乏有效实施该法条的配套措施,原立法目的也未能实现。需要从适用范围、协议解除、赎回制度等方面进一步补充丰富。

为此,建议:

一、应修改《继承法》,扩大遗赠扶养协议的抚养人范围及市场化。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受遗赠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所有制组织。该规定的限定极大的局限了养老模式的发展。为保障被扶养人的利益,应发展保险公司、银行等机构从事遗赠扶养业务,引导未被法律法规禁止对外投资的其他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参与其中。对于民营企业从事遗赠业务的,企业规模应当达到一定的条件,如实缴注册资本达到相当规模,有充足的流动资金并向主管部门缴纳相当比例的履约保证金,有相当比例的工作人员从事过社会公益事业,企业股东应当信誉良好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转让股权,以避免民间资本短期投资套现影响企业稳定运行,等等。该制度市场化后能够形成竞争,更好的保护被扶养人的利益。

二、从法律层面增加关于遗赠扶养协议解除制度的规定。《继承法》中没有对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原因作出详尽规定,司法解释也仅有一条规定,但非常简单不够全面。如要将该制度市场化,必须增加协议解除原因及权利义务的公平规定,可先在司法解释中加以丰富,根据实践成效逐步丰富完善现行《继承法》。

三、建立遗赠扶养以房养老的赎回制度。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是投资行为,获取盈利是根本目的。在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如被扶养人恢复经济能力或其子女恢复经济能力的,应在协议约定的条件下允许赎回;受遗赠的财产买卖时,遗赠人子女及亲属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保障各方利益以及维护传统情感。

四、住建部门应建立遗赠扶养协议登记公示制度(即预告登记制度)在扶养人与遗赠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将遗赠扶养协议纳入预告登记,使本没有对抗效力的扶养人的请求权取得物权效力,可以因登记对抗第三人,确保将来扶养人实现依遗赠扶养协议取得受遗赠财产的既定目的。

五、为降低住建部门的工作量,鼓励公证部门或律师事务所全面开展遗赠扶养协议登记业务。登记部门在审查协议内容和权利来源合法性后,出具公证书或法律意见书。当事人凭法律文书直接在房管部门办理公示登记手续。

另外,养老是最大的民生问题,推行遗赠扶养的养老制度必须考虑市场的培育和监管。国家应当制定明确的政策引导优质企业参与到养老市场中去,也应当将监管制度进行到底,两者缺一不可。

(该信息被全国政协单篇采用,被民进中央评为民进全国参政议政成果二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