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17 星期二
余章华律师对环境污染问题提出国家立法、司法、执法的建议刊登《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8-06-22

    6月13日《法制日报》刊登了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余章华律师的文章——《建立环保执法与公安执法联动办案的建议》
    余律师此前办理了温州地区重大的环境污染案件,对涉案人员严重污染瓯江造成的后果深表痛心,故而以法律专业的角度对环境治理提出立法、司法、执法方面的建议。该文以环境污染罪的立法为切入点,分析了目前我国现行法律针对环境污染罪之规定的局限性及犯罪成本过低的现状,提出增设危险犯及量刑档次,加强执法预防三方面的建议,对于环保行政执法与公安执法的联动具有良好的实践指导意义。
   《建立环保执法与公安执法联动办案的建议》全文如下: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了一系列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理论指导和行动指南。五年多来,生态环境保护硕果累累。目前,污染防治工作进入深水区,攻坚克难势在必行。2018年5月18日至19日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在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号召。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我们应充分地理解这一理念,并自觉规范自身行为,切不可只顾短期利益,铤而走险,做出危害后代的事情。但是实践中,经常会有公司及负责人被利益驱使,抱有侥幸心理,将未处置或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行倾倒,导致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
  笔者认为如下几点原因值得思考:
  首先,环境污染立法不完善,相关法律条文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的行为分“严重污染环境的”和“后果特别严重的”两个档次入刑。最高院也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对认定“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进行列举解释。然而污染环境犯罪形态多样,现有的法律法规面对纷繁复杂的污染案件时,不能将所有的行为囊括其中,难以应对复杂案件的定罪问题,显现出一定的局限性。
  其次,污染环境罪的刑罚力度低,法定量刑最高为七年。即便如此,在一些已经被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的案件中,法院的量刑仍然有偏轻的倾向,导致污染环境罪的犯罪成本过低。
  最后,执法层面上环保部门与公安部门缺乏执法联动性。对于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各级环境保护、公安部门虽然有一定的执法联络,但大多数情况下依然是“单打独斗”,日常监管多以各自职能分别开展,缺乏完善的执法联动、信息互通、案件移送的合作机制,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脱钩。
  面对这样的现状,笔者在法律层面,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在刑事立法方面,增设危险犯。鉴于污染环境案件具有隐蔽性和长期潜伏性,危害后果不可估量。在污染环境罪定性方面,可以考虑修改为“危险犯”。危险犯的增设能够解决行为犯和结果犯存在的问题,弥补结果犯与行为犯在实际定罪时出现的漏洞。危险犯的定义,不要求以实际的危险结果作为认定标准,既可以发生一定的污染行为,也可以是达到一定的危害后果。同时,对于不能纳入目前法律法规的污染行为,及时出台司法解释,保障依法办案。
  其次,增设量刑档次。从目前法律规定的三年以下,三到七年两个档次,增设七年以上量刑幅度,加大刑事惩罚力度。
  再次,在环境污染犯罪执法预防方面。一是加强环境保护法治宣传,向社会公开除涉及审判秘密以外的污染环境罪案件,加强公众参与监督。建立污染环境案件案例指导制度,污染环境案件有一定的地域性差异,由各省高级人民法院编写案例指导,更具有针对性;二是对于涉及污染环境罪的企业,取消其行业准入资格;三是建立环保执法与公安执法联动办案。将环保部门与公安部分联网,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联动。建立执法联动、信息互通、案件移送的合作机制。
最后,建议相关各部门工作人员及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除依法办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外,也要对当事人及其亲朋好友积极宣讲国家法律、政策,让相关人员及企业能充分认识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前提和基础,自觉规范自身行为,切不可只顾短期利益,铤而走险,做出危害自身及后代的事情。
 
                                                  龙湾区司法局法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