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16 星期二
特医食品监管真空致使“擦边”宣传频发 亟需完善监管机制 护航婴幼儿食品安全(苏彩权、戴琼洁、陈炼凡)
发布时间:2022-05-06

据民建会员、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苏彩权,民建会员、温州市财政局政策法规处戴琼洁,九三社员、温州市鹿城区政协委员、温州市政协特邀信息员、温州海事局指挥中心陈炼凡反映:近日,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大头娃娃”再现引发大众恐慌。不同于“三鹿奶粉”事件,此次涉事产品“倍氨敏”为“蛋白固体饮料”,但因在功能宣传、购买渠道上“打擦边球”,有意无意冒充特殊医学用途食品(以下简称特医食品),以此误导牛奶过敏或其他不适宜食用常规奶粉的婴幼儿家长,导致悲剧发生。究其根本,我国目前对特医食品的管控仍存在极大的真空,主要有:

一、特医食品包装缺乏统一规定。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法》对婴幼儿配方食品及特医食品包装均不存在特别规定,生产企业仅需按照普通标准标注内容,导致此类产品包装存在标注不清晰、夸大功能等现象,在产品包装上暗示或明示产品类似或接近母乳,使普通消费者难以辨别真假。同时,由于特医食品包装缺乏特异性,且无法律法规禁止其他产品模仿其包装,市场上充斥大量如“倍氨敏”这样既非婴幼儿配方食品,也不是特医食品的产品,通过外包装的相似和误导性标识名称来误导消费者购买,最后酿成人祸。

二、特医食品销售缺乏特殊监管。线下,不同于欧美国家仅在医院和药店等处严格凭处方购买,国内各种渠道皆有销售特医食品,家长在无需咨询医生、没有匹配处方的情况下,仍可轻易购买到特医食品,经营者往往将实为固体饮料的产品混进特医食品区域销售,甚至主动宣传其医用特点。线上,淘宝、京东等各大线上渠道均有特医食品销售,购买流程上也没有特殊验证,甚至许多网店名称直接取为某某特医食品旗舰店等字样,配合其宣传页,极易误导消费者。此外,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中,规定标签、说明书应当在醒目位置标示“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但目前医生以什么形式指导使用特医食品尚缺乏明确制度,其指导行为也没有配套监管制度,医生多以口头方式指导,无法监管,难以溯源。

三、特医食品打假缺乏打击力度。一方面,监管网络缺乏。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虚假广告常态化监管网络,监管部门查处虚假广告往往存在滞后,导致虚假广告长期存在于市场,成为顽疾。另一方面,惩处力度不足。按照《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黑心厂商虚假宣传或以打“擦边球”方式宣传产品的罚款仅挂钩广告费用,数额往往远小于产品收入,违法成本极低。而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中虚假广告罪量刑,情节严重者也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虚假广告处罚力度过轻降低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在暴利面前选择铤而走险。

为此,建议:

一、标准化特医食品包装规格,区分产品品类。建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出台有关特医食品包装管理办法,并向大众征求意见。细化特医食品包装规范,在包装外形、标识项目、内容、文字大小等方面全面规定,并禁止其他非特医食品采用相同或相似包装。尤其是在婴幼儿特医食品上,建议管理办法规定使用统一配色、统一包装,并与其他奶粉、固体饮料等产品严格区分。同时,要求企业在包装上设置“安心码”,扫码即可链接到数据共享监管平台,查询产品名称、注册信息等。

二、制度化特医食品销售监管,控制产品流通。一是源头上严管配售处方。建议将所有特医食品按照处方药模式管理,购买者必须凭医生或具备资质的营养师处方购买。加快制定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使用特医食品操作规程,规范指导行为,禁止仅口头的指导行为,要求医生必须开具相应处方,并将每一张特医食品处方纳入医生个人数据库,从源头管控特医食品流向。二是渠道上建立全域管控。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八十一条规定,特医食品均应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建议市场监管总局尽快建立特医食品数字化监管平台,与各渠道商共享注册信息,并要求渠道商母婴店、零售药店、商超等线下渠道,划出专区销售,并设置明示标志。非婴幼儿配方食品、特医食品禁止摆放在该区域;线上平台设置设置特医食品独立板块和购买流程,在具体产品链接界面放置明示标志,并对入驻企业负有监管责任,杜绝“擦边球”营销行为。

三、从严从重惩处虚假广告商,强化事前监管。一方面,建议全国人大将有关虚假广告罪的法律条文修改提上日程,在罚金上,建议将金额与该产品销售额、获利金额、公司注册资本金等挂钩,针对特医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产品设置罚金下限;在量刑上,建议将现有的刑期长度延长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另一方面,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强化对各广告投放渠道,包括自媒体、网络视频等新兴渠道的广告投放事前监管,形成常态化的普查、抽查机制,将“牛皮癣”式的虚假广告排除出大众视野,同时研究制定广告发布平台的监管职责,形成监管联动。

 

(被全国政协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