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协各县(市、区)律工委(联络组)、各律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根据浙江省律师协会《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浙律协〔2023〕12号)文件规定,市律协决定开展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全市律师事务所
二、备案方法
各律师事务所可根据司法部、国家发改委、市监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要求,按照本通知附件1、2文件规定,结合律师事务所实际,制定本所的律师服务费标准。
如律师事务所之前已向协会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无调整变化,且符合《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要求,则无需备案。
需要备案的律师事务所请于2026年1月15日前将本所律师服务费标准书面盖章后报市律协备案,备案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再变更。
三、注意事项
各律师事务所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当向本所全体律师征求意见,报律师协会备案前应当在本所内以显著方式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将本所制定并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在执业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布,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和社会的监督。
联系人:夏业鼎 联系电话:0577-88371820
附件:
1.司法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 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21〕87号)
2.浙江省律师协会印发《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的通知(浙律协〔2023〕12号)
温州市律师协会
202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