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16 星期二
完善顶层制度,加强网约车管控的建议(郭伟林)
发布时间:2022-04-26

据民建会员、温州市政协特邀信息员、温州市瓯海区政协委员、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郭伟林反映:据中商产业研究院的《中国网约车市场数据情况分析报告》,截至20186月,中国网约出租车用户规模达到3.46亿人,与2017年相比增长了5970万人,增长率为20.8%;网约专车或快车用户规模为2.99亿人,增长率为26.5%2017年网约出行市场交易规模达到2000亿元,2018年达到2678亿元。网约车已成为一项关系着人民群众日常出行的社会公众服务。截至20187月,全国有210个城市(包括四个直辖市和206个地级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作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58号)和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七部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相继出台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简称网约车)地方实施细则,有效促进网约车行业的快速发展及实现合规化管理。但是,目前各地方的实施细则仍存在对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的要求严格苛刻,标准不一;对网约车平台企业主体责任不明确,管控制度、措施不足等问题。

一、在顶层设制上缺乏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规范。目前规范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主要为七部委的部门规章《暂行办法》和各地方政府规章,但目前网约车经快速发展后,已成为涉及数亿公众的经营服务活动。一方面,对于这类涉及提供公众服务的职业、行业行政许可,应当由法律、法规进行规定,将更为符合公众利益和现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另一方面,网约车经营活动不及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更涉及公众权利、义务,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已不能完全适合对网约车经营管理规范的要求。同时,相关的管理规章暂行2年多后,总结暂行经验,已具备制订法规进行规范的条件。

二、网约车辆、驾驶员准入政策过于严苛。一是车辆准入标准高。各地方实施细则对网约车车辆轴距、新能源汽车的续航里程、车龄等规定了严苛的条件。如燃油车轴距普遍要求2700毫米以上,新能源车要求2600毫米以上;车龄要求在25年以内,如南京市要求车辆距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使证》之日起未满2年;部分地方对车辆最低价格也作了限制,如杭州、济南、武汉等地要求车辆购置的计税价格在12万元以上。由于网约车辆的高准入标准,导致网约车合规成本高,合规率低。二是网约驾驶员准入条件严苛。部分地方对驾驶员的户籍、车辆所有权进行限制,如北京、上海均要求具有本市户籍,上海、成都仅限为其所有的一辆车办理资质。当前准入政策严苛,网约车的合规化必须全面清退不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而满足人民群众的多样化出行需求与群众打车难、打车慢、打车贵的矛盾仍难解决,也是产生修牌改号冒名顶替现象产生的主要根源。同时经人民网舆情数据中心分析,准入政策相对宽松的城市,合法网约车平台牌照获取数相对越多,舆论反馈整体平稳;准入政策相对严苛的城市,媒体和网民中传出放宽准入制的呼声较高。

三、平台主体责任明确,用户维权难。一是《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经营服务为提供非巡游出租汽车服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而目前网约平台多数同时提供巡游出租汽车、顺风车叫车服务、租车服务及网约代驾服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对平台用户在接受这些服务中产生的交通事故等纠纷责任无具体规定,而平台企业凭借优势其用户协议规定“概不负责赔偿”(如滴滴出租车用户协议8.5条),也因此容易产生争议,乘客权益难保障。二是平台公司在服务协议中规定争议由平台公司注册地法院管辖,如首汽约车《用户条款》第8.d条规定,《用户条款》履行中发生的任何争议,由首约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条款明确首约主体为北京首约科技公司,因此在发生争议后,北京之外的用户将可能因维权费用高,权益难保障。

四、管控制度、措施不足。一是七部委的《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但目前仅济南、武汉等部分城市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作为网约车辆申请条件。若未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在目前乘客险保额普遍较低的情况下,若网约驾驶员与平台企业非劳动合同关系,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乘客权益将难以保障;二是网约车平台企业则为规避责任,往往在其服务协议中规定只有在责任方无力赔偿或未在合理时间内赔偿的情况下承担先行垫付责任(如滴滴的《专快豪华车服务协议》8.2条)。二是有的网约车平台企业自行定位为中介服务,如首汽约车在其《用户条款》前言中即规定平台为用户的出行需求与第三方企业的服务进行匹配,并撮合交易,承运人责任由提供服务的出租车企业承担。三是在预付消费情况下缺少监管制度和措施,当前大部分平台均有充值消费措施,若出现平台经营不善,将出现用户充值款项退回难等问题。

为此,建议:

一、制订《网络预约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条例》。由国务院制订管理条例,对网络预约汽车经营活动进行规范。一是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提高管理规范的执行效力;二是管理条例调整的范围不限于网约车,同时将网络预约顺风车、巡游出租汽车及代驾等经营服务行为的管理和规范统一进行规定;三是通过管理条例的规定,明确网络预约汽车经营服务中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采用二元准入标准。一是由管理条例对网约车辆、驾驶员的准入许可标准条件进行规定,并在现行的地方标准基础上适度降低条件,如将南京、济南、武汉的网约车车龄未满2年、3年降至与杭州相同的未满5年,将北京、上海等城市的驾驶员必须具有本市户籍,增加或者取得所申请市(设区的市级)的居住证。二是将部分标准、条件设定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如网约车专用标识粘贴等。

三、完善管控制度和措施。完善监管机制,加大执法检查措施。一是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承运人责任险强制投保责任;二是实行平台公司服务协议(条款)备案制,对于服务协议不符合管理条例规定及条款显失公平的,要求平台公司进行整改;三是有预付费消费的平台,平台公司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告示等形式告知用户,并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保障退还用户预付款余额;四是加大对平台公司、驾驶员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和执法措施,保障平台用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该信息被浙江省政协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