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司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就做好全市2023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以下简称“年度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考核的范围
在我市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下同)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
二、年度考核的时间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
三、年度考核的内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和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进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重点考核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资质情况、内部管理情况和遵守法律、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的情况。同时就温州市律师协会对执业律师的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备案审查。
四、年度考核的等次和标准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具体按照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进行评定。
五、年度考核的方式
年度考核以书面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并综合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所掌握的情况和市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百分制考核所掌握的情况,评定考核意见。其中对2023年度新设所以及网上审查发现问题的、被投诉查实的、日常监督中问题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予以实地检查。
六、年度考核的程序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行网上申报,无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审查考核材料工作也在网上开展。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待市司法局完成备案审查工作后另行通知提交。
(一)律师事务所在完成对本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后,按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总结本所2023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形成总结报告,内容应参照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六条,包括:机构、人员、业务活动开展及上年度财务情况,律师执业表现,内部管理情况,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履行法定义务(纳税)等情况,被投诉及处理情况,缴纳律师协会会费情况,以及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开展“律师进村(社区)”等社会公益活动情况,要求如实、客观、全面填写,不少于1500字(律师事务所设有分所的,应当包括分所管理情况)。
(二)上传《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表》(附件2)。已退休人员从事律师执业的要提交退休凭证、兼职律师要提交当前的社保缴纳清单、兼职律师已从原单位退休但仍需执业的应当注销兼职律师转为专职律师。
(三)上传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事务所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如未进行财务审计,可报送律师事务所2023年度财务报表,由事务所盖章、负责人手写签字,对内容的真实性进行确认。
(四)各律师事务所请于2024年5月6日前登录浙江省司法厅“律师在线”平台(https://ls.sft.zj.gov.cn)“年度考核—律师事务所考核—考核申报”栏目,进行网上申报并以PDF格式上传年度考核材料(见附件1),各县(市、区)司法局登录“律师在线”进行网上审核,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市司法局综合确定律师事务所考核等次后,在律师在线公示考核结果,公示期满后确认考核结果并加盖考核专用章。律师事务所对年度检查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查申请。
2024年1月1日以后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无需参加2023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但应当将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交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在其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在“考核结果”栏标注“新设立”字样。
七、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司法局要高度重视考核工作,把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作为监督指导律师工作的重要抓手,严格按照相关标准,精心组织好检查考核工作,把好初审关。同时,要以年度检查考核为契机,摸清律师事务所的相关变更情况和律师底数,结合律师事务所规范管理提升行动、律师执业监管规范化专项巡查行动,运用好警示谈话、责令整改等行政手段,加强和规范对律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指导各律所针对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逐项落实整改措施和时间,督促指导各律师事务所认真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本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修订完善管理制度,对已不符合执业条件的律师应及时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各县(市、区)司法局应同时对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进行检查,核对管理平台登记的党员及党组织信息,对因入党、变更执业机构等原因变更政治面貌、党组织信息的,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二)律师因拟注销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在申报年度考核时应填写《2023年度拟注销律师名单》(附件3),同时上交该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并在考核期内完成注销申报。
(三)因执业证盖章已满需要换领新证的律师事务所,请填写《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换发汇总表》(附件4),旧证暂时不上交,待新证领取时以旧换新。
(四)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或者受到停业整顿且处罚期限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或处罚期满并按要求整改后,再予考核。
(五)律师事务所应当认真核对省司法厅“律师在线”平台系统数据库中本所律师、负责人、合伙人、住所等情况。如有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司法局申请办理变更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
(六)为了保证省司法厅“律师在线”平台系统上信息的准确性,提高工作效率,在年度考核期间,建议各律师事务所(包括本所人员)不再提交新的行政许可申请和备案申请,待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再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备案事项。
联系人:陈雪乐,88362906 季哲冰秀,88371870
附件:
3. 拟注销律师名单
温州市司法局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