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律师事务所:
市律协联合英才苑府法律教育网特开设《新修订公司法背景下的公司纠纷解决路径——2023<公司法>对公司制度的若干重大修改》课程,以新修订《公司法》关键内容为背景,带领律界同仁研析法律更迭背后的奥秘,讲授如何运用新法提升公司诉讼实务技能,并就2023《公司法》对公司制度的若干重大修改部分课程内容,于2024年3月2日举办公益课。
现将公益课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主题
《新修订公司法背景下的公司纠纷解决路径——2023<公司法>对公司制度的若干重大修改》
二、培训嘉宾
陈文福:原广东省某法院法官、广东省律师协会公司法律委员会委员,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在法院任职期间,审结一千余件股权、合同类案件,收案数、结案数、发改率、调撤率等各项案件指标均名列前茅,承办案件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优秀案例。
三、培训内容
(一)总则部分的修改内容
1.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1)正向穿透(第23条第1款)
(2)横向穿透(第23条第2款)
(3)一人公司(第23条第3款)
2.公司决议制度
(1)决议撤销(第26条第1款后半句,源自公司法解释四第4条)
(2)决议不成立(第27条,源自公司法解释四第5条)
(3)决议效力瑕疵不影响善意相对人(第28条第2款,源自公司法解释四第6条)
3.公司设立阶段的权利义务
(1)股东协议(第43条)
(2)设立行为法律后果的承受(第44条,源自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
4.法定代表人制度的修改
(1)由代表公司执行职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辞任董事或者经理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第10条)
(2)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第11条)
(二)出资、减资制度的修改
1.出资制度有重大修改
(1)新增5年实缴规定(第47条、第266条)
(2)明确规定股权和债权可出资(第48条,“债权”规定系新增,“股权”规定源自公司法解释三第11条)
(3)股东未按期足额出资造成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49条)
(4)股东未按期足额出资造成公司损失,未履行催缴义务的董事承担赔偿责任(第51条)
(5)股东经催告仍未按期出资,通知失权(第52条,经公司法解释三第16条、第17条调整)
(6)股东抽逃出资,应当返还,负有责任的董监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53条)
2.减资制度的修改
(1)可不按比例减资(第224条第3款)
(2)新增亏损减资规定(第225条)
(3)新增违法减资的法律后果(第226条)
(三)公司股东会及董监高制度的修改
1.增加股东会解任董事的规定
(1)可决议解任董事(第71条第1款)
(2)无正当理由解任,董事可以要求赔偿(第71条第2款)
2.增加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制度
(1)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经过半数通过(第73条第2款)
(2)简化经理的规定(第74条、第113条)
4.监事会制度的修改
(1)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则不监事会或监事(第69条、第121条)
(2)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或监事(第83条、第133条)
5.新增董监高的忠实勤勉相关规定 (第180条、第182-185条)
6.新增董事高管的职务行为致人损害的赔偿规定(第191条)
(四)股东维权制度的修改
1.股东知情权制度
(1)复制、查询的增加有限责任公司:增加复制“股东名册”,增加查询“会计凭证”(第57条第1款)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复制的规定(第110条)
(2)增加可委托中介机构(第57条第2款,源自公司法解释四第10条第2款)
(3)增加股东知情权的保密规定(第57条第3款,源自公司法解释四第11条)
(4)增加股东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规定(第57条第4款、第110条第4款)
2.修改股权回购制度
(1)新增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第161条第1款)
(2)新增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其他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权(第89条第3款)
(3)公司收购的本公司股权、股份,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第161条第3款、第89条第4款)
3.新增股东代表诉讼及至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第189条第4款)
(五)股权转让制度的修改
1.股权转让制度的修改
(1)取消其他股东的同意权
(2)增加规定通知的内容(第84条第2款,源自公司法解释四第18条)
(3)规定其他股东超过三十日未答复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84条第2款)
2.增加股权转让的登记制度(第86条)
(1)股东应当通知公司变更股东名册
(2)需变更的,请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
(3)转让人和受让人均可起诉变更登记
(4)自记载于股东名册起可行使股权权利
3.增加股权转让的出资责任承担制度
(1)未届出资期,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第88条第1款)
(2)虚假出资,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则由转让承担责任(第88条第2款,源自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
(六)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修改
1.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
2.新增类别股规定(第95条第五项、第116条、第144-146条)
(七)公司财务制度的修改
1.新增公司财务资助禁止条款(第163条)
2.违规分红造成公司损失,股东和董监高承担赔偿责任(第211条)
3.新增分红时间的规定(第212条)
4.新增资本公积金可以弥补亏损(第214条第2款)
(八)公司清算解散制度的修改
1.解散清算制度的修改
(1)修改清算义务人和清算组成员的规定(清算义务人由股东变更为董事清算组由董事组成,第232条)
(2)修改强制清算申请主体的规定(债权人变更为利害关系人,相关部门可申请清算,第233条)
2.新增简易注销和强制注销的规定
(1)股东承诺可简易注销(第240条)
(2)公司登记机关可强制注销(第241条)
(九)其他
1.增加“公司登记”(第二章)
(1)设立登记(略)
(2)变更登记(变更法定代表人,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3)注销登记
2.删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1)删除特别规定(特别是“独子绝孙条款”)
(2)保留61条(改为第60条:股东会决定)、63条(改为第23条第3款:一人股东证明财产独立义务)
(3)增加“国家出资公司800彩票概况的特别规定”(第七章)
3.增设“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第112条第2款)
(注:具体以实际授课内容为准)
四、培训时间
2024年3月2日 9:00-17:00 英才苑府APP
五、学习方式
线上直播课 英才苑府APP
六、培训费用
温州市律师协会会员免费参加
七、参加方式
报名时间:截止到3月1日下午18点
报名方式:扫码添加英才苑府工作人员微信咨询课程详情
八、注意及其他事项
本次培训每半天可抵2024年律师继续教育5个课时。讲座培训课时以英才苑府提供的后台数据为认定依据。
温州市律师协会
2024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