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15 星期一
2024年温州律师继续教育网络培训《第三期.新修订公司法背景下的公司纠纷解决路径——2023<公司法>对公司制度的若干重大修改》
发布时间:2024-02-22

各律师事务所:

市律协联合英才苑府法律教育网特开设《新修订公司法背景下的公司纠纷解决路径——2023<公司法>对公司制度的若干重大修改》课程,以新修订《公司法》关键内容为背景,带领律界同仁研析法律更迭背后的奥秘,讲授如何运用新法提升公司诉讼实务技能,并就2023《公司法》对公司制度的若干重大修改部分课程内容,于2024年3月2日举办公益课。

现将公益课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主题

《新修订公司法背景下的公司纠纷解决路径——2023<公司法>对公司制度的若干重大修改》

二、培训嘉宾

陈文福:原广东省某法院法官、广东省律师协会公司法律委员会委员,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在法院任职期间,审结一千余件股权、合同类案件,收案数、结案数、发改率、调撤率等各项案件指标均名列前茅,承办案件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优秀案例。

三、培训内容

(一)总则部分的修改内容

1.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1)正向穿透(第23条第1款)

(2)横向穿透(第23条第2款)

(3)一人公司(第23条第3款)

2.公司决议制度

(1)决议撤销(第26条第1款后半句,源自公司法解释四第4条)

(2)决议不成立(第27条,源自公司法解释四第5条)

(3)决议效力瑕疵不影响善意相对人(第28条第2款,源自公司法解释四第6条)

3.公司设立阶段的权利义务

(1)股东协议(第43条)

(2)设立行为法律后果的承受(第44条,源自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

4.法定代表人制度的修改

(1)由代表公司执行职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辞任董事或者经理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第10条)

(2)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第11条)

(二)出资、减资制度的修改

1.出资制度有重大修改

(1)新增5年实缴规定(第47条、第266条)

(2)明确规定股权和债权可出资(第48条,“债权”规定系新增,“股权”规定源自公司法解释三第11条)

(3)股东未按期足额出资造成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49条)

(4)股东未按期足额出资造成公司损失,未履行催缴义务的董事承担赔偿责任(第51条)

(5)股东经催告仍未按期出资,通知失权(第52条,经公司法解释三第16条、第17条调整)

(6)股东抽逃出资,应当返还,负有责任的董监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53条)

2.减资制度的修改

(1)可不按比例减资(第224条第3款)

(2)新增亏损减资规定(第225条)

(3)新增违法减资的法律后果(第226条)

(三)公司股东会及董监高制度的修改

1.增加股东会解任董事的规定

(1)可决议解任董事(第71条第1款)

(2)无正当理由解任,董事可以要求赔偿(第71条第2款)

2.增加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制度

(1)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经过半数通过(第73条第2款)

(2)简化经理的规定(第74条、第113条)

4.监事会制度的修改

(1)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则不监事会或监事(第69条、第121条)

(2)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或监事(第83条、第133条)

5.新增董监高的忠实勤勉相关规定 (第180条、第182-185条)

6.新增董事高管的职务行为致人损害的赔偿规定(第191条)

(四)股东维权制度的修改

1.股东知情权制度

(1)复制、查询的增加有限责任公司:增加复制“股东名册”,增加查询“会计凭证”(第57条第1款)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复制的规定(第110条)

(2)增加可委托中介机构(第57条第2款,源自公司法解释四第10条第2款)

(3)增加股东知情权的保密规定(第57条第3款,源自公司法解释四第11条)

(4)增加股东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规定(第57条第4款、第110条第4款)

2.修改股权回购制度

(1)新增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第161条第1款)

(2)新增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其他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权(第89条第3款)

(3)公司收购的本公司股权、股份,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第161条第3款、第89条第4款)

3.新增股东代表诉讼及至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第189条第4款)

(五)股权转让制度的修改

1.股权转让制度的修改

(1)取消其他股东的同意权

(2)增加规定通知的内容(第84条第2款,源自公司法解释四第18条)

(3)规定其他股东超过三十日未答复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84条第2款)

2.增加股权转让的登记制度(第86条)

(1)股东应当通知公司变更股东名册

(2)需变更的,请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

(3)转让人和受让人均可起诉变更登记

(4)自记载于股东名册起可行使股权权利

3.增加股权转让的出资责任承担制度

(1)未届出资期,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第88条第1款)

(2)虚假出资,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则由转让承担责任(第88条第2款,源自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

(六)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修改

1.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

2.新增类别股规定(第95条第五项、第116条、第144-146条)

(七)公司财务制度的修改

1.新增公司财务资助禁止条款(第163条)

2.违规分红造成公司损失,股东和董监高承担赔偿责任(第211条)

3.新增分红时间的规定(第212条)

4.新增资本公积金可以弥补亏损(第214条第2款)

(八)公司清算解散制度的修改

1.解散清算制度的修改

(1)修改清算义务人和清算组成员的规定(清算义务人由股东变更为董事清算组由董事组成,第232条)

(2)修改强制清算申请主体的规定(债权人变更为利害关系人,相关部门可申请清算,第233条)

2.新增简易注销和强制注销的规定

(1)股东承诺可简易注销(第240条)

(2)公司登记机关可强制注销(第241条)

(九)其他

1.增加“公司登记”(第二章)

(1)设立登记(略)

(2)变更登记(变更法定代表人,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3)注销登记

2.删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1)删除特别规定(特别是“独子绝孙条款”)

(2)保留61条(改为第60条:股东会决定)、63条(改为第23条第3款:一人股东证明财产独立义务)

(3)增加“国家出资公司800彩票概况的特别规定”(第七章)

3.增设“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第112条第2款)

(注:具体以实际授课内容为准)

四、培训时间

2024年3月2日  9:00-17:00  英才苑府APP

五、学习方式

线上直播课 英才苑府APP

六、培训费用

温州市律师协会会员免费参加

七、参加方式

报名时间:截止到3月1日下午18点

报名方式:扫码添加英才苑府工作人员微信咨询课程详情

八、注意及其他事项

本次培训每半天可抵2024年律师继续教育5个课时。讲座培训课时以英才苑府提供的后台数据为认定依据。



温州市律师协会

2024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