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我市行政诉讼的案件数量居高不下,行政诉讼案件的败诉率虽然有所下降,但是仍然较高,主要原因除了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不强、综合素质不高、执法水平普遍较低之外,还在于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的过程中没有善用听证程序,忽视了听证程序的重要性。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较重的行政处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但是,在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为了减少麻烦、提高行政效率,仅仅在笔录里注明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并没有对当事人作特别提示,或轻描淡写,或不作提示,甚至在有些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时,执法人员还以各种方式劝导当事人放弃听证申请。正因如此,我市各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经过听证程序再行处罚的案件寥寥无几,这也正是我市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居高不下以及行政案件败诉率仍然较高的重要原因之一。
听证程序不但对依法行政具有重大意义,而且在整个行政处罚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具体理由如下:第一,在参加听证会之前绝大多数当事人会做好充分的准备,甚至有些当事人会委托律师等专业人士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会,同时也会在听证会上针对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充分、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等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理由,从另一个角度讲,也是给行政执法部门一次重新审视办案质量的机会,更是行政执法部门下一步如何有效弥补办案缺陷降低行政败诉率的重要机会;第二,通过听证程序,在行政主体和当事人之间构建起一个双方能够沟通、引导、接受的空间,同时也会使行政执法过程的公开性、透明度得以增加,在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政府的声誉也得到了提高;第三,听证会实际上是一堂生动的法制课,通过听证会执法人员的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以及执法水平均会得到明显提高;第四,倘若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提出的理由确实充分,而行政执法部门又无法通过补充证据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方式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那么行政执法部门就应当采纳意见,作出撤案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提前化解行政争议,避免今后案件败诉,导致国家赔偿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如何主动、积极的启动听证程序,善用听证程序,有效化解行政争议,降低行政败诉率,特作建议如下:
1、对于依法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在拟作行政处罚决定告知时,应当特别提示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并详细解释听证的概念,让当事人全面、充分的了解什么是听证。如果案件存在争议,那么还应尽量引导当事人申请听证。
2、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未规定应当主动组织听证,但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组织听证的,可以组织听证”,鉴于前述“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的规定随意性太强,建议每个行政执法部门均应就何种情况下应当依职权主动组织听证设定合理的标准,明确依职权组织听证的具体条件,以确保案件的质量以及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3、重大、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应邀请法律顾问或律师参与听证活动,鉴于重大、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涉及的专业性较强,为了更加严格的守好案件的质量关,尽可能的避免今后案件败诉的风险,应邀请法律顾问或行政专业的律师参加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