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2年金融风波以来,我市两级法院经过近十年的摸索和处置,在破产审判中逐渐形成了“温州模式”,创造了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等一系列制度成果,最早出台《企业破产处置工作联席会议纪要》(温政办[2014]90号)、《中共温州市委专题会议纪要》(〔2016〕9号》等文件。后这些文件的部分内容被省、国家层面吸收,出台《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办理破产便利化行动方案》、《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等文件。但是目前,由于我国在此领域的相关法律规范尚不完善,破产重整企业金融信用修复面临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整企业金额信用修复涉及多个部门,协调难度大。
企业在进入重整程序前,往往多面临因难以单独清偿到期债务而被司法机关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因长期欠缴税款被税务机关纳入“非正常户”,因经营问题被行政管理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因贷款问题被商业银行记为“黑户”并被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降低信贷等级等诉讼、债务、业务多方面的信用危机。因此,破产重整企业金融信用修复涉及面广,银行征信信息一般与法院执行信息、纳税信用评级信息、社会信用评价信息等众多方面的信息联动,如需要对企业金融信息进行修复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涉及其他监管部门对其不良信用记录的修复,在未有上位法的情况下仅靠文件精神来协调难度大。
(二)金融信用修复规定内容较为原则,实践操作性差。
虽然去年开始已从中央到省里已多次发文支持重整企业的金融修复问题,并制定了部分规定,但部分文件内容较为原则,在实践中操作性差。如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未对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进行删除,仅以添加大事记的形式应付信用修复,“如此修复”的结果是这些不良信息将延续给破产重整后的企业,对重整后企业造成融资困难。另一方面,银行征信系统中破产企业的欠款记录仍会留存,故企业重整成功后,即便企业的银行账户会被解封,也不意味着破产企业的原有账户可以正常使用,进入该账户的资金会被系统自动划扣用于偿还欠款,导致破产重整企业的资金无法正常流转,企业的经营行因此受阻。另外,包括针对原信贷账户如存在担保人如何解决等问题等并未有更细化的规定。
(三)金融机构消极应对,基本户的变更难度十分大。
重整后的企业银行对公账户的变更往往象征着“改头换面”,但企业基本户的撤销与新设谈何容易。企业基本户的变更涉及注销老账户、开立新账户,又关联到老账户冻结状态的解冻,久悬户的激活,且需要先撤销完毕所有一般户、临时户才能注销基本户,如果遇到一般户、临时户众多的企业,没有几个月根本无法完成。同时,金融机构对于解封、销户等事项也十分对抗与消极,需要管理人反复通过书面或者当面沟通的方式为重整企业“变相增信”(甚至需要破产受理法院直接出面协调),工作量极大且繁琐。
对此,本人认为我市作为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首倡者,又拥有广泛的重整实践经验,建议结合已经出台的各项文件,采取如下措施切实落实重整企业的金融信用修复:
(一)落实省纪要要求,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定期反馈,督促各金融机构优化信用修复流程。
破产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是在多方主体的参与下进行的,因此修复的成功难以离开各方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因此,在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过程中,各地应加快构建市场化的府院联动机制以协调各方,积极落实省纪要第二十三条关于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分局应当参照本合作纪要落实各项合作制度,建立相应的沟通协作机制的要求。通过沟通协作机制,促使各金融机构认可破产重整企业,不以征信系统内原不良信用记录而一票否决企业,督促金融机构加强与上级行的沟通汇报,尽快优化各金融机构对于重整企业金融信用修复的理解与流程设置。
(二)收集问题反馈,结合中央意见,出台规范纪要或指引,细化省里纪要。
收集管理人、金融机构近期的实践障碍问题,结合中央13部门联合发文的精神及内容,针对省纪要中的第一部分“账户管理”及第三部分“信用修复”的内容,出台专门的规范纪要或指引,对相关条款做进一步细化。如明确原信贷账户如存在担保人如何结清信贷记录,设定具体时间加快信息更新等内容。
(三)吸纳各金融机构共建合作机制,加强重整企业金融信用修复信息动态共享。
除省纪要要求落实合作制度的部门外,各金融机构也应参与到与有关部门及法院合作之中,建立各式的合作机制。如可建立修复信息动态共享机制,加快信息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机制建设。通过各金融机构设立专人作为联络员,加强各部门与机构之间的信用数据归集和共享工作,促进重整企业金融信用修复。通过专人机制,加快信用修复的对接工作,包括及时上报信贷记录,简化重整企业的账户解冻、注销、设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