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制度以预防破产和避免清算为目标,具有独特的经济、政治、社会价值,温州在2011年爆发局部民间借贷危机后得到广泛适用,温州的破产审判及府院协调机制成为全国的样板,但有的重整后企业,却无法顺利恢复经营。其中,因纳税信用减损导致重整企业无法正常经营是一个重要原因。为解决重整后企业的信用修复问题,2019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浙税发〔2019〕87号 《关于支持破产便利化行动有关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21年2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上述《通知》和《意见》均提出支持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内容。但根据本人调查,上述文件在温州不能得到有效落实,特别是重整后的企业税务信用修复仍然举步维艰,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税款滞纳金无法核销。在破产重整实务中,由于滞纳金属于普通债权往往无法获得全额清偿,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按比例清偿后无需再清偿。但税务局根据《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认为只有在纳税人已消亡的情形下,税务机关根据法院判决书或法定清算报告才能核销欠缴税款和滞纳金。由于破产重整企业并未依法注销,因此不符合对欠缴税款和滞纳金进行核销的条件。
二是纳税信用失信行为修复存在障碍。在破产重整实务中,重整企业因巨额欠税在税务机关存在大量的失信纳税记录,甚至被税务机关评为“C级”或“D级”纳税人、依法被纳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并实施联合惩处。2019年11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开始尝试对失信纳税人进行信用修复。但是根据该公告要求“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由于滞纳金无法核销需要全额支付,导致实践中破产重整企业一旦被评级为D级,就陷入难以自拔的不良记录评级循环。
对此,本人建议:
一、温州税务机关应严格贯彻《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依法对破产重整程序依法豁免的滞纳金予以核销。税务机关作为不能核销依据的《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系2000年施行,内容涉及企业破产清算、兼并、重组、出售等改组,此处的重组并不完全等同于破产法上的重整概念,重组是在公司经营出现困难时,经营管理人的自主选择行为,重整则属于公司破产的法定救济形式之一。因此重整程序的有关问题应适用新《企业破产法》规定。另一方面,根据浙江省税务局《通知》第六条支持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规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应重整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可参照“新设立企业”对其纳税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定。
二、建立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协同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修复制度相关规定。1、建立重整企业纳税信用记录封存制度,重整企业凭借受理破产法院作出的通过重整计划的《民事裁定书》可以到税务主管部门封存以往的信用记录,重新建立纳税信用记录。2、企业重整前因税收重大违法行为被纳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税务主管部门在封存企业的纳税信用记录后,应当相应地将重整企业从税收违法“黑名单”中撤除,并取消在各门户网站和公告栏中的公示公告。3、强化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监督,税务机关的纳税信用修复行为应当参照其他行政行为纳入监督范畴,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其他行政机关、媒体的监督。4、建立纳税信用修复问题联系单制度,申请人可以将纳税信用修复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反映给相关部门,税务机关必须在法定时间内予以反馈,这样一来,不仅避免税务机关不作为或滥用职权,还可以弥补纳税人在信用修复环节的弱势地位。
破产重整作为目前世界公认的挽救企业最有力的一项制度,愈发成为现今治疗濒临破产企业的“一味良药”,如税务机关能协调解决好破产企业信用修复问题,最终将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协同工作机制落到实处,势必会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营商法治环境、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作出重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