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推动“平安校园”的建设,进一步预防和遏制校园欺凌事件发生,让广大学生了解校园欺凌的危害,掌握应对校园欺凌的方法。5月16日,瑞安市锦湖第二小学特别邀请安瑞所陈旭晖律师为五、六年级的学生开展“校园欺凌法制教育”的专题讲座。
“什么是校园欺凌?”、“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有什么区别?”、“如何应对校园欺凌?”,陈旭晖律师通过ppt以案说法,用通俗易懂、深入浅出的语言,围绕校园欺凌的类型、原因、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及如何应对等进行了详细的解析。
“制止欺凌,绝不能逆来顺受或以暴治暴。”、“及时报警,或向老师、家长寻求帮助。”、“不堪受辱,以暴制暴,冲动报复也是校园欺凌的表现形式。”,在互动环节,同学们发散思维,踊跃发言,现场氛围热烈,陈旭晖律师充分发挥法治副校长职能作用,积极引导同学们增强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争做新时代遵纪守法、文明向上的好学生。
共同筑牢校园安全底线,进一步增强青少年的法治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我们需要家庭、学习、司法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凝聚起各方力量,共同守护孩子健康成长。
【常见问题分析】
1、校园欺凌中欺凌者和旁观者分别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校园欺凌情节严重者会违反法律,欺凌者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可能犯有故意伤害罪或侮辱罪等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如果旁观者对欺凌行为采取起哄、鼓励态度,或者加入欺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此类旁观者将承担连带责任。
2、如何界定教师管理学生和教师欺凌学生?
教师管理学生和欺凌学生之间的界限在于,教师的行为是否属于出于恶意的攻击行为、该行为是否反复出现、教师是否在该师生关系中处于强势的一方。若这对三个问题的回答都是肯定,则教师的该种行为属于教师对学生的欺凌行为。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3、被欺凌者出于自卫对欺凌者造成伤害,法律上如何界定责任?
被欺凌者对欺凌者的自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根据被欺凌者的自卫给欺凌者造成的伤害的严重程度,该自卫行为可能被判定为正当防卫或正当防卫过当。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