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建立健全农村法律服务体系,顺利推进农村的改革与发展,最近,温州市政府发出温政办〔2011〕14号文件,决定“十二五”期间在全市5600多个村(居、社区)全面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并全部实现有偿服务,所需补助经费由市县两级政府负担,2011年首期投入800万元,法律顾问聘请率达到80%以上,并列入市政府2011年“十大惠民工程”,以后逐年增加到1000万元,到“十二五”期末,实现农村法律顾问全覆盖,并力争该项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一是落实实施主体和服务对象。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主体是各县(市、区)所属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市直部分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各县(市、区)所属各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等农村基层组织。
二是明确主要任务和服务形式。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主要任务是努力践行“四个服务”,即: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构建和谐农村服务,为农村民主法制建设服务,为维护困难村民合法权益服务。
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基本服务形式:发放服务联系卡,提供法律咨询,进行释法解疑;开设法制讲座,开展普法教育;帮助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合同、协议等,参与“民主法治村”建设和依法治村(居)工作;开展法律援助行动,在村(居)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点,帮助困难群众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协助处理其他涉法事务。
三是提出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工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由各级政府牵头,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予以支持和配合。要建立市、县、乡镇(街道)三级协调机构,发挥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作用,确保农村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总体目标如期实现。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制订、落实相关的优惠政策,扶持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推广工作,协调解决具体困难和问题;同时要积极引导和鼓励所属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农村法律顾问,合理分配人员,加强业务指导,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法律顾问工作的服务质量和效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要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推广和落实农村法律顾问制度工作,大力支持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农村法律顾问。
(三)分级负担,保障经费。要认真落实农村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经费保障,对已经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村居,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经济发展水平,由市、县两级财政分别给予每村(居、社区)1500元-2000元补助。对经济欠发达行政村的补助,可从扶贫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核实工作,主动与财政、扶贫部门衔接,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农村法律顾问制度落到实处并有效运作。
(四)注重长效,强化考评。各地要建立符合农村法律顾问制度发展要求的业绩考核和评价体系,并将农村法律顾问制度考核工作纳入当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平安温州”建设考核内容。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开展农村法律顾问工作的跟踪、督查、考核及情况通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对工作中成绩突出、效果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据悉,温州市司法局将于近期召开全市农村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会,全面落实该文件要求。
(温州市局律师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