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民建会员、永嘉县政协委员、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苏彩权,九三学社社员、瑞安市政协委员、瑞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工程技术管理中心副主任、建筑工程高级工程师林巧反映:我市工业用地资源稀缺,加上受国家政策调控及温州实际情况影响,增量也相当困难。为更好的提高利用效率,我市工业用地实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的“双合同”监管制度。因配套政策、后续监管措施不到位,当前,我市的工业用地“双合同”监管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亟需解决。
一、制约条款不齐全。温州地区现行的“双合同”中的违约条款对违约责任约定不够全面、不够细化,缺乏可操作性。《温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中涉及受让方的违约责任条款仅6条,《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范本中对违约责任条款也仅3条。比如:《温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约定了相关情况下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合同没有考虑到工业用地以及厂房已经抵押贷款,实际已经没有回收或回购意义的情况下,有何种的应对措施以及若回收回购涉及的地上建筑物以什么时间点按照什么具体的标准来计算价值等等均没有约定具体操作的方式。再如:《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第四条违约责任中第六款约定“乙方未按照约定产业类别或甲方同意的产业类别使用本宗地的,乙方应按照每亩10万元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该条款设置有重大缺陷,不但每亩支付10万的违约金过低,而且没有约定支付了违约金以后,土地使用功能是否要恢复;如果不需要恢复,势必造成以违约金换取改变土地使用功能的违法行为。
二、合同信息化平台缺失。温州各县市区都未建立工业土地“双合同”监管平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相关数据信息没有进行统一电子信息化管理,还是使用书面文本保存方式,对于工业用地“双合同”各项指标实时监管相当滞后,合同签完直接归档。工业用地的前期拍卖、开工建设、持续投资、正常运营和不良处置全循环过程,实时数据没法更新,只能停留在人工电话联系沟通。
三、动态监管考核处置制度未建立。缺乏对土地受让方在“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管考核。一般各县市自然资源局(国土局)、规划局、住建局和经信局等职能部门都将部分职权授权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或功能区管委会,但是对于工业用地“双合同”监管考核处置的事项上,实际运行表述不一,很多时候造成职能部门和管委会“双方”都不管,特别在工业用地的“双合同”履行中,应该由谁来启动日常的监管考核,如何考核,若发现受让方有严重违约或根本违约的情况,应由谁来启动法律程序等,还缺少相应的配套管理措施。
为此,建议:
一、成立联席会议。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协调资规、住建、科技、财政、地税、经信、环保、公安、法院、司法等部门,成立区域性工业用地“双合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共同商定“双合同”修订和监管方面的事项,集体协商处置对纳入司法程序工业用地或历史遗留问题工业用地的难题,并明确启动司法诉讼救济途径的责任。同时,引入审计、纪委的监督,构建好“双合同”的履约监督管理体系,从而督促工业用地受让方严格履约,达到高效优化利用工业用地的目的。
二、细化合同内容。1、由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国土)、规划、住建、科技、财政、地税、经信、环保、公安、法院、司法等部门专业人士,并邀请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社会专业中介机构,对《温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范本中的违约条款应该重新设置,约定的条款应更加全面和细致,并且对违约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的追究有更好的、具有操作性的具体措施,比如可以引入担保人担保责任条款,引入企业股东条款,引入土地及厂房抵押限制条款等等。2、新旧交替,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方式,对原有合同中工业用地受让方的违约行为,采取双方协商的办法,以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合同的方式,来妥善处理日后的违约责任约定。对于新签订的“双合同”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实际约定执行。
三、导入信息化平台。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高质量利用全周期管理的若干意见》(温政办〔2020〕53 号)要求,为切实提高工业类项目土地利用效率,提升全市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建议全市各县市区工业用地,明确时间节点全面纳入工业用地双合同监管机制,尽快由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其他相关单位,邀请专业软件公司,共同打造“工业用地高质量利用全周期管理系统”,将全市各县区各类工业用地“双合同”全部全面信息化,分批导入平台,实现“一张网一本账管全市”。
四、建立管理评估机制。建立工业用地 “双合同”日常管理制度和阶段性评估考核监管机制,重点明确用地期限内的开发投资强度、年亩均税收等指标。按照职能部门“谁提出、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明确用地的产业要求、开竣工时间、履约保证金、投资强度、投产初始运行时间、产值税收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并负责对合同约定事项进行跟踪管理,根据考核结果按规定管理,职能部门可以将此职责授权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功能区管委会和其他单位。此外,在土地收回上,严格保障用地单位合法权益,工业用地出让(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除因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外,不得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确需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国家法规和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被市委书记和市长双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