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需要十分繁琐的手续,往往需要当事人跑国土、房管、规划、建设等多个部门,导致了重复登记、资源浪费、增加当事人负担等诸多问题。2004年温州市政协委员金克明律师针对不动产分别登记的制度及其弊端,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实地考察,提出建立“不动产同意登记制度”的主张。2005年金克明律师在温州市第八届政治协商会议上提出了《关于在我市实行房地产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两证合一”的建议》的提案,该提案受到了市房管局、国土局等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随后,金克明又多次在各种会议上阐述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将该提案寄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增加“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相关内容。
第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该规定与金克明律师的提案基本精神完全一致,这也体现了政协委员的参政议政能力和对立法的前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