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我市律师对即将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精神、原则及相关规则的认识与理解,使各律师的实务经验与法学理论水平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温州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与温州大学法政学院于2010年04月17在温州大学育英图书馆学术报告厅联合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专题研讨会。
温州市司法局、温州市律师协会领导以及温州大学法政学院院长方益权教授、温州大学法政学院副院长钭晓东教授等专家教授参加了此次研讨会。
上午的研讨会由市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张付钢律师主持,市律协瞿韶军会长、魏群律师、邵黎明主任法医、夏海玲律师及温正搭律师先后发言。
市律协会长瞿韶军律师在会议开幕式致辞中,首先代表温州市律师协会向温州大学法政学院的鼎力支持表示感谢,并表示:“作为温州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关于《侵权责任法》的一次大型研讨会,通过到会的各位知名律师与高校知名教授的交流,对于提高温州律师的业务及理论研究水平具有极大的作用和示范意义。”
市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魏群律师随后向大会介绍了关于《侵权责任法》制定的立法背景,强调“一定要从中国实际国情出发,并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同时,其对《侵权责任法》中出现的几大亮点一一作出精彩的分析和点评。温州市律正司法鉴定所邵黎明主任则围绕“人身损害中的司法鉴定”问题,介绍了司法鉴定范围及律师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如何运用司法鉴定、分析鉴定书等注意事项问题。致力于医疗纠纷理论研究与实务操作的夏海玲律师对《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赔偿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评述,夏律师首先就相关条款的动态变化做了详细介绍,并结合其自身的办案心得与经验对《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损害举证责任分担方式的改变阐述了自己不同的观点,表示:‘举证责任缓和’将能更好地保障医、患双方的利益平衡。”另外,她对《侵权责任法》中未规定人身损害鉴定程序表示了遗憾,并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能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制定相应的统一规则,规范鉴定程序。温正搭律师针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作了详尽的介绍,他结合《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及浙江省相关地方性法规对死亡赔偿金内涵概念变化与外延涵盖范围之延伸做了清晰界定,并结合实务操作经验就精神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等问题作了专门介绍,但其对《侵权责任法》中没有规定误工费及护理费的计算方式表示遗憾,并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尽快弥补该漏洞,以免“同案不同判”重复出现,进而影响了法律的社会权威性与严肃性。另外,温律师还就机动车责任主体,进行了逐条展开和分析。
在下午的研讨会中,在市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魏群律师主持下,朱祖飞律师、钭晓东教授和方益权教授先后作了专题发言。朱祖飞律师表示:“法律当为个案正义而存在,所以法条有时不值得信任,应通过对法律背后的精神进行考量,理解和适用”。针对《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关于“高空抛物”的规定,朱律师认为损失分担原则的确立,不仅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同时也有利于提高损失分担者的积极举证意识,而从防止损害的发生。同时,朱律师坦言自己在对《侵权责任法》的解读过程中存在几点困惑:1、《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到底是什么?2、“高空抛物”可以“株连”的方式进行责任分担,但出借机动车(《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和将高度危险物(《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四条)交由他人管理的,所有人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却不承担责任,这样的规定是否存在法律逻辑混乱的嫌疑。另外,(《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与当前的法律实务操作缺乏一致,且将不利于保障受害者的利益。3、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能否计算赔偿利息,以使各方利益更趋平衡。
温州大学法政学院副院长钭晓东教授随后就环境污染责任专题进行了发言,并对朱祖飞律师就“高空抛物”的解读做了回应,并表示:“平等是抽象的,形式的,而立法上的倾斜保护目的就是为了使各方利益相互平衡。”同时,钭教授结合环境污染发生的背景,对《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做了分析,表示:“环境污染行为往往具有社会正当性,属社会演进过程中的附属品,另外其具有多因性、隐蔽性、潜在性和后期发生性。通过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在侵权构成要件中对‘违法性’要件进行剥离,将在更大程度上保障环境权益。”而就环境侵权诉讼过程中需注意到事项,钭教授强调:“要考虑新的环境因子,及如何对环境利益的损害进行计算,即环境质量恢复期。”
作为研讨会最后发言的温州大学法政学院院长方益权教授,其在校园伤害研究方面极有建树,并对校园伤害纠纷有其独到的见解。方益权教授首先对校园伤害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读,并从校园伤害类型与举证责任区分两个方面进行说明,同时表示:“过强的损害赔偿意识,过分的风险意识将最终导致责任社会化的分担,而过多地苛责学校的注意义务,必将导致社会公益的最终损害。”随后,方教授对教师职务行为的判断作了类型化的梳理,对学生自身与监护人责任进行了梳理、归类,最后对学校承担校园伤害责任的情形作了详细说明。
最后,温州市司法局詹振灼副局长在发言中充分肯定了此次研讨会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并希望温州律师不断学习,努力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理论水平。